(三)《涉外技术指导费如何纳税?》(2004-5《某某税务》P71)似有可商榷之处,谈几点看法。
从该文的全文来看,讲得是外国企业技术指导费问题,只属于涉外税收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技术指导费。“涉外技术指导费”就不只是涉外税收范畴了;我国国有企业的专有技术被外国企业使用,其中的技术指导费也是涉外的,也应叫“涉外技术指导费”。按法定概念,该文的题目还是叫“外国企业技术指导费如何纳税”比较符合正文的内容和法定概念。
该文分析的案情是: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企业C公司,合资C公司通过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得了日本A公司的一项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支付了使用许可费后,合资C公司又要求日本A公司派技术人员至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此,合资C公司与日本A公司协议约定:A公司派技术员至C公司,C公司按每日每人支付300美元的技术指导费给日本A公司,随后,A公司委派技术人员对C公司提供了长达5个月的技术指导服务。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问题1,该笔技术指导费如何纳税?问题2,在C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的日本技术人员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原文全文基本都用得是“交纳”,既不符合文字用法,又不符合法定用法,税法上全都是用“缴纳”。)
关于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该文经过一番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适用于5%税率缴纳营业税”。殊不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已规定“……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当然,273号文又规定“……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该文没有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进行分析,且也没有讲清该项技术服务费是否“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没法认定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