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对于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提出了“双罚制”,即对一些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广告行为,既要处罚责任单位,也要处罚有关责任人。(7月25日《浙江在线》)
尽管《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就在我国施行,但近几年,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已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医疗器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到葛优代言亿霖集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虚假广告成了新时期“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造成当前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为了能早日发财,不择手段制假售假;一些媒体和名人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消费者由于鉴别力不强,以及对媒体和名人的盲信,不知不觉上当受骗,严重的造成人财两空。笔者认为:打击虚假广告仅靠媒体曝光虚假广告是远远不够的,要敢于对虚假广告说不。尤其要根据《广告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经济直至法律责任。否则,虚假广告的泛滥就难以阻挡,对广大群众的侵害就难以避免。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信用是市场秩序的根本。没有信用的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反思今天的虚假广告就是典型的信用缺失。信用缺失直接危害是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环境,间接危害是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尽管虚假广告可能会骗取一时经济效益,但毁掉的却是企业和媒体的信用和形象。要使虚假广告这“兔子尾巴——长不了”,加强广告监管迫在眉睫。值得高兴的是这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个人和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制假售假者与发布广告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他们之间缺少沟通,又没有严密的监督体系,让假冒伪劣的兜售者有机可乘之机。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地方政府部门保护所谓“经济利益”,对制假售假者和虚假广告一路“绿灯”。《广告法》早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打假”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真心期盼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联合其它职能部门,真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是一纸空文。
尽管《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就在我国施行,但近几年,日益泛滥的虚假广告已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从唐国强、谢晓东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医疗器械,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到葛优代言亿霖集团,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虚假广告成了新时期“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造成当前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经营者为了能早日发财,不择手段制假售假;一些媒体和名人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消费者由于鉴别力不强,以及对媒体和名人的盲信,不知不觉上当受骗,严重的造成人财两空。笔者认为:打击虚假广告仅靠媒体曝光虚假广告是远远不够的,要敢于对虚假广告说不。尤其要根据《广告法》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经济直至法律责任。否则,虚假广告的泛滥就难以阻挡,对广大群众的侵害就难以避免。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信用是市场秩序的根本。没有信用的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反思今天的虚假广告就是典型的信用缺失。信用缺失直接危害是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环境,间接危害是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尽管虚假广告可能会骗取一时经济效益,但毁掉的却是企业和媒体的信用和形象。要使虚假广告这“兔子尾巴——长不了”,加强广告监管迫在眉睫。值得高兴的是这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个人和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由于制假售假者与发布广告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他们之间缺少沟通,又没有严密的监督体系,让假冒伪劣的兜售者有机可乘之机。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地方政府部门保护所谓“经济利益”,对制假售假者和虚假广告一路“绿灯”。《广告法》早已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打假”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真心期盼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联合其它职能部门,真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利益。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是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