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以税还贷:
以税还贷,是指纳税人用应纳税款归还贷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国家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扶持某些产品、某一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特定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使用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建贷款项目和外汇贷款项目,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用应纳税额归还贷款。这一税收优惠主要应用于流转税环节。20世纪80年代曾广泛应用于缴纳产品税的纳税人,主要扶持烟酒生产企业归还贷款和特案批准的技术改造和基建贷款项目用产品税归还使用的银行贷款。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扶持发展的全国性名优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和列入省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生产企业基建贷款和技措性贷款、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外汇贷款、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和国家特案批准的贷款,在规定期内签订的贷款项目,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和折旧归还,归还不足的,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税款归还贷款。这一政策对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烟酒生产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产品税以税还贷的政策被取消。目前,以税还贷仅限于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项目的工业企业,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偿还外汇借款本息,实施的范围大大缩小,还贷管理的程序也较为严格。
15、税前还贷:
税前还贷,是指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各种专项基建投资和技改投资贷款本息时,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鼓励投资和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本着还贷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共同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中国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规定,国营企业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用该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同时,为照顾集体企业的还贷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
在企业留用利润不能满足自我进行技术改造和正常所需资金的情况下,税前还贷办法对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投资体制和贷款项目范围失控,基建投资急剧膨胀,贷款和还款数额猛增,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了直接影响。同时,这种办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一办法已彻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