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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关于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研究讨论的焦点,私募基金的阳光化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的概念、存在形式与特点及其发展的优劣势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使读者对私募基金有个更好的认识。
【关键字】私募基金 证券 发展优势 存在问题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金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
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据估计,我国 A 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以及外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的竞争,我国私募基金也面临着结构性变动。
二、私募基金的形式与特征
根据基金规模的大小及历史来源,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工作室。当前,国内一些较大的投资工作室都是由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组建的,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一般而言,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开户的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这种基金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全权金钱信托。
2、咨询公司、顾问公司。1997至1998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其他形式出现,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众多咨询公司、顾问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
3、专业型私募基金。从1999年中期起,投资管理公司成为证券业的一大热点,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纷纷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它们大多是较为“规范”的私募基金,以专用账户的
形式存在,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其组织形态已经非常接近于公司制私募基金,并和券商、银行保持非常良好的关系。
我国的私募基金有着如下的特点:
其一,从组织形式看,我国私募基金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承认法律保障,其组织往往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是一种“不见阳光”的融资方式,因此,这些基金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
其二,从其经营特征看,由于其组织形式的模糊性,往往存在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现象。首先,由于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尚未“阳光化”,还没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由于当前国内的信用制度建设尚未完善,客户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保障,因此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其三,从其管理模式看,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其管理当然就无法做到正式规范,首先就表现在客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私募基金管理者为了减少这种政策上的不利影响,往往注重加强自律,做好资金监管,以期给外界以良好的形象,树立自身的声望。
三、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优势
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满足投资者需求方面的优势。
私募基金类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合约是投资者与基金经理相互协商的结果,其合约的签订充分体现了投资者的需求及基金经理人本身的投资特长。而现在我国其他的公募基金的合约,往往是在基金成立之前,由基金发起人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说由主管部门千篇一律地做出规定。这种合约是否真正与投资者的需求相符,相符的程度有多大,很难说得清。大多数投资者认为公募基金经营较为粗放,经营策略大同小异。其投资策略因不能进一步细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资者需求。且现存于市场上的公募型基金明显出现品种单一、规模小的不足。致使公募基金投资的分散作用下降,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因此,通过相互协商制定投资策略的私募基金运作者,能更好地体现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在相互协商的环境中,大资金投资者的一些特殊投资要求经过与私募基金类公司的协商基本都能得到较为一致的满足。
2、专家理财的优势。
私募基金类公司的基金经理人的理财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最主要的是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他们运作能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其业绩回报在证券股市行情较好的时候能达到45%甚至更多,远远高于同类水平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水平,更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运作逐步规范,股票品种逐步增多,市场规模逐步增大,市场操纵等行为已不易进行,对股票孰优孰劣的选择不再是件容易的事,同时投资者自身精力不够,不可能所有的投资者都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如此专业化的训练。因此,投资者非常愿意借助私募基金类公司专家理财的优势进行投资理财。
3、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优势。
私募基金类公司较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也是其吸引投资者的地方。私募基金类公司通过第三者的券商对其操作过程的介入和干预监督、大资金投资者按有关协议可以对基金经理人进行监督以及实行保证金制等等,使得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较为充分有全有效的。但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类公司的投资者,特别是大资金投资者确是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不是政府的恩赐,而是投资者通过合约中的制度安排自我实现的。很多投资者认为原来自己所投资过的公募基金运作不规范,有些公募基金中的信托关系不清晰,基金资产与管理人资产混用,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不符合基金运作的一般规则,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使投资者不再对之进行选择。而私募基金类公司在投资者保护机制上的措施得力,使投资者加大了对其的需求。
四、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地位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确认,其业务运作仍然受到制约。我国《证券基金法》中并没有提出对私募基金的界定和监管由中国证另行制定。因此我国许多的私募基金目前不能以基金的形册,都采取了变通的形式。许多公司均以投资顾问公司、投资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名义变通地运作着数额庞大的私募基金。同时,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同一类证券委托类业务,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中按《合同法》予以约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中按 《信托法》予以约束,使私募基金类公司无所适从。另外,许多重要的与私募基金运作息息相关的法律尚未制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所要求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尚未体现。私募基金类公司只能在法律的夹缝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当前立法和政策亟需考虑解决的一些问题。
2、监管问题。
资金监管不仅仅表现在公司内部运作时对资金的自我监控,也表现在市场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问题。首先,不被管制也就意味着不被保护,现在的《基金法》就没有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当出现合同纠纷时,私募基金投资者也无法得到应有保护。私募基金因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而一直从事“地下工作”,法律地位的缺失也导致私募基金成为监管盲区。其次,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将其“阳光化”,对大型私募基金是好事,而对小型私募基金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有的小型私募基金规模只有几十万,阳光化对他们而言根本没有实际价值,他们并不能享受到行业的待遇。阳光化反而会使其受到束缚,阻碍发展,而且也会面临税收问题。此外,由于前述法律地位等问题的存在,私募资金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靠管理者内部约束,自我加强监管,但这种不规范的运作实际上也会存在很大风险问题。
3、风险防范问题。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风险较高,因此,对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也较高。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类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零星、分散,缺乏系统性,不能很好地衔接、配套;有些重要部位和上层环节尚未形成行为规范;涉及风险管理的规定,有不少过于简陋、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有些制度留于形式,缺乏监督,或者己经陈旧、落伍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业务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完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使得其能设计出有控制风险的组织构架来,要突出其长期指导性的特征,确保事前规划和日常监督的职权,从而适应风险管理专门化的要求。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在我国有着独特的发展特点,我们应该正确客观认识其存在的意义,慎重对待其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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