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平:房地产开发竟是“公共利益”?
盛大林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据3月23日《东方早报》)
“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看了江平教授的这句话,我的眼镜跌到了黄浦江!
重庆的这个项目,争议的根本就在于它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宪法》和《物权法》中都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或征用土地。“最牛钉子户”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
我倒要请教江教授:开发商进行的商业开发难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什么是“公共利益”?辞典中没有这个词条。从几年前开始,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就呼吁《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的阐释,但以江平教授为组长的起草专家组却偏偏要留下这个是非之源。不过,概念都是约定俗成的。虽然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内涵应该还是相同的。
顾名思义,所谓“公共利益”,当然是公众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标是“公益”,它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即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益。比如,政府建设公园、公路、图书馆、城市广场、公共厕所等等。
与“公众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商业利益”或“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确定的。它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私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比如投资办企业,一般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即追求赢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商家一般都会特别说明,并且采取不同于商业运营的操作手法。
当然,“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样截然分开的,它们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会掺杂一些个人利益或商业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图书馆,在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筑工人等特定的对象;同理,“商业利益”中也隐含着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资一项大工程,可能增加税收和就业,乃至带动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那么,如果必须对某些项目的性质进行划分,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结合两个方面的主要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动机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为目的,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赢利为目的,那都是为了商业利益。二是看它的主体或主流。公众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商业利益”。
具体到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公众虽然也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但那只是“沾光”,从中获得主要利益的还是开发商。如果因为它也包含一点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这个项目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世上还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项目吗?
江平教授,我说的有道理吗?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请您老人家也写一篇。全国人民都等着听您的高论呢。不过,您虽然是专家,据说还很权威,但也不能指鹿为马、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是吧?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70323/n248926454.shtml
盛大林
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据3月23日《东方早报》)
“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看了江平教授的这句话,我的眼镜跌到了黄浦江!
重庆的这个项目,争议的根本就在于它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宪法》和《物权法》中都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或征用土地。“最牛钉子户”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
我倒要请教江教授:开发商进行的商业开发难道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什么是“公共利益”?辞典中没有这个词条。从几年前开始,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就呼吁《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的阐释,但以江平教授为组长的起草专家组却偏偏要留下这个是非之源。不过,概念都是约定俗成的。虽然每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内涵应该还是相同的。
顾名思义,所谓“公共利益”,当然是公众共同的利益。它的目标是“公益”,它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即每个人都可以从中获益。比如,政府建设公园、公路、图书馆、城市广场、公共厕所等等。
与“公众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是“商业利益”或“个人利益”。“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的对象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但都是确定的。它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私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比如投资办企业,一般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即追求赢利的最大化。若是慈善性质的公益活动,商家一般都会特别说明,并且采取不同于商业运营的操作手法。
当然,“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也不是像水和油一样截然分开的,它们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公共利益”中也会掺杂一些个人利益或商业利益,比如政府修建一座图书馆,在给公众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惠及工程承包商、建筑工人等特定的对象;同理,“商业利益”中也隐含着一些“公共利益”,比如商家投资一项大工程,可能增加税收和就业,乃至带动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那么,如果必须对某些项目的性质进行划分,怎么办呢?我认为应该结合两个方面的主要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动机和的目的。若是以公益为目的,当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若是以赢利为目的,那都是为了商业利益。二是看它的主体或主流。公众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占主导地位的,那它就是为了“商业利益”。
具体到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公众虽然也可以从中得到一定的好处,但那只是“沾光”,从中获得主要利益的还是开发商。如果因为它也包含一点公共利益的成分,就把这个项目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世上还有不是“公共利益”的项目吗?
江平教授,我说的有道理吗?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请您老人家也写一篇。全国人民都等着听您的高论呢。不过,您虽然是专家,据说还很权威,但也不能指鹿为马、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是吧?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70323/n2489264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