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关窗合浴,竟齐齐裸死出租屋!得知惨剧,两死者(笔者注:周某和女友小兰)的父母起诉出租屋房主及二房东要求赔偿。近日,黄埔区法院在对该案审理后进行宣判,认为两死者系因缺乏生活安全常识所致,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出租屋房东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由于周某是城镇居民,小兰是农村居民,二人的赔偿金额出现巨大差别。按照当地2006年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周某的父母获死亡赔偿金16万元,丧葬费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19.2万元。按照当地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小兰的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元,丧葬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总计4.35万元。(12月20日《新快报》)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任何一个具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感觉到是十分荒唐的。可我们不能谴责那些参与审判的法官,因为他们是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不难看出,是城市和农村人均收入的差距而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倍差异,判决情侣“同命不同价”原来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近几年“同命不同价”的案例是屡屡被曝光,也引起了社会有识之士的极度关注。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向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可又快要到“两会”了,相关决定怎么还没出台。笔者有疑问:是什么原因阻碍“同名同价”的实行?实行“同名同价”会遇到法律障碍吗?继续实行“同命不同价”,保护的究竟是谁的利益?
上个月,《重庆商报》也曾报道,一名农民工因车祸身亡,按照现行法律,如果他在城里居住一年以上,他的家属可望获得高达约35万元赔偿。如果只有8个月,只能获赔约7万元。
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所提出了一个概念:制度性羞辱。在该书中,他大力提倡建立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
可今天的小兰和那位因车祸而死亡的重庆农民工,生前虽然都是中国公民,虽然《宪法》规定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力。可他们死亡后,家属却难以得到和城市居民相同的赔偿,这是典型的“制度性羞辱”。它在羞辱死者生前农民身份的同时,其实也是对社会的羞辱。
这样的“制度性羞辱”,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背道而驰,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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