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落实起来难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11月5日《新华网》)

  其实,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最早发生在80年代末期,记得当时工龄满5年的职工每年可以带薪休假10天,超过工龄20年的为20天。后来在什么风波后,据说是为了平衡什么矛盾,而将这两个标准分别降低为6天、14天。

  十几年过去了,一直享受带薪休假的人群恐怕仅有军人、国家公务人员和待遇好的事业单位职工、垄断性行业职工,一般企业职工带薪休假似乎是闻所未闻。

  今天,国务院出台这样的一个制度,其结果可能还是仅能对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作一个延续,目前能享受带薪休假的范围不会有大的改变。

  我们随处可见,目前很多企业连“双休日”制度都没有落实,有哪个企业因此被查处过?你管理部门又怎么能查处得了?道理很简单,企业完全可以将这单休日变通为合法。因为如果你用休息日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资来衡量加班是否合法的话,人家企业就可以将工资标准定得低一些,依法给予加班者三倍的工资,可每个月总的工资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些无奈地接受这一职位的职工,也只能无奈地接受长期的惯性加班。

  同样道理,此次国务院新规中“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的规定,也会被用人单位轻易化解,而且用人单位的实际负担不会加大。

  国家公务人员、军人及待遇好的事业单位职工、垄断性行业职工能够如期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那是因为这些部门均具有垄断性的资源,而一般企业职工要想都能实现带薪休假,除非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带薪年休假,落实起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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