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须防“新瓶旧酒”


  废除劳教须防“新瓶旧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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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羊网2007-12-0714:34:38

  王刚桥

  今年12月4日是现行宪法颁布25周年,也是我国第七个法制宣传日。据媒体报道:这一天,茅于轼、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建议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

  事实上,近年来质

  疑和提请人大审查劳教制度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劳教违反宪法和法律早已为学界所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任何审判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方审查决定,就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到4年,明显与宪法规定相悖。劳教制度也直接违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亦有相应规定。这里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作为劳教制度依据的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或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均为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1982年1月由公安部公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仅为一部委规章。劳教制度与上位法的冲突显而易见。

  俗称“二劳改”的劳动教养存在已凡50年,这一制度在50年的漫长岁月里基本沿用的是最初的设计思路,没有大的变动。劳教跟劳改一样,均以剥夺被处罚人身自由为核心,仅从执行方式上看,因此很难分辨两者的区别。而从长度上看,劳教可被处以1-3年,一定条件下还可延长1年。刑法中关于五大主刑的设置,管制明显比劳教要轻,拘役通常在6个月以下,最长不得超过1年,也比劳教轻。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也还有缓刑的可能。一个行政处罚,在惩罚力度和强度上甚至超过了一些刑罚,无怪乎不少违法者会发出“劳教不如劳改”的感慨。今年8月,江西有个小偷因盗窃被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孰料这小偷不服,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也支持了小偷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已构成盗窃罪,确实应该去坐牢。小偷“宁服刑也不愿劳教”深刻提示出劳教之弊,立法机关不可不察。

  随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劳教制度已被推上了司法改革的风口浪尖。前些年也曾传出正在起草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有望代替劳教,但本届人大任期将至,这部法案也未能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看来最快的可能也要等到下届人大就位之后。而所谓“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其实也并非“时至今日”才“完全成熟”。作为一项违宪和违法的制度,劳教越早废除越好,然而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矫治”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当务之急,应是将各方提交的相关改革方案予以公开,发动公众参与其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寻求共识,并提交人大讨论,以期借助民间智慧和立法博弈来达成一部良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