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华南虎事件:比照片真伪更严重的是权力违法


     时下最热议的新闻莫过于陕西华南虎事件了。对于陕西省林业厅而言,华南虎照片的真伪问题已不仅仅在于说明野生华南虎是否存在的事实,比之更为严重的是,真相的揭示将直接决定了其行政行为违法与否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发布“华南虎被重新发现”的信息及奖励周正龙的行为均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前者为信息公开行为,后者是行政奖励行为。

      其中,信息公开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依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据此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具有可诉性。比如,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可向陕西省林业厅申请获取华南虎照片的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如认为陕西省林业厅应申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法定违法行为情形之一。依据此法律规范,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在华南虎事件中,无论是信息公开行为,还是行政奖励行为,陕西省林业厅赖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是“野生华南虎被重新发现”,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材料为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因此,华南虎照片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这是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所在。

      有意思的是,国家林业局对华南虎事件的最新表态实际上已间接否定了陕西省林业厅的相关行政行为。根据媒体的报道,国家林业局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认为,仅凭几张照片几个脚印并不能证明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一张照片的真假并不说明野生华南虎现在的情况(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6502097.html)。试问,如果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野生华南虎的存在,这是否意味着陕西省林业厅之前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与行政奖励行为皆因主要证据不足而涉嫌违法呢?

 

作者:谢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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