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所有的“拆穿”都是在“成名”以后?


  波士顿一家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一起有关Facebook的诉讼案,案件的原告是三名哈佛毕业生,他们状告Facebook的理由是,Facebook创始人盗用了他们的创意,要求归还Facebook,并给予赔偿。

  要说Facebook,其实是个很有名的社交网站,目前全球排名第8位,微软公司刚刚宣布投资2.4亿美元以发展其广告事业,它的估值超过150亿美元。

  对于这样一个网站的创始人进行起诉,可以得到的好处的确很多,即使他们没有胜诉,他们的名字已经在互联网界传开了。也可以说,他们“出名”了。

  我不想去讨论谁对谁错的问题,我的疑问是为什么有很多人开始不去告人家侵权,每每都是人家名利双收了才来“检举揭发”?让人很难不怀疑他们的动机和意图。即使事情是真的,他们也不见得有多光彩!再者说,能剽窃的永远都是垃圾,只有人的思想不能剽窃,如果被剽窃了就没有心的想法了,这种“江郎才尽”的人也没有多大作为。想法就跟胚胎一样,不出生,永远不能算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