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与其利益相称的影响力,仍面临考验。其中,“部门立法”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定化”的问题,有可能伤害到公共利益,愈发引人关注。 ""李曙光称,“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模式是我国一个非常特别的现象,在这种模式下,立法程序一般是由国务院某一部门提出法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并进行立法技术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理性的情况并不少见,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在立法中更多地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的利益,尽可能争取有利职权,如审批权、机构设置权和财权,同时尽可能规避责任。 "
“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应该说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执法部门,人大才是立法部门。而实际上,“政府部门主导立法”就改变了这样的规定。要想改变这种情况,人大必须自己有法律起草的班子。人大人手不足,可以自己聘请一些专家,成立专门的班子,起草法律。当然,可以并应该多吸取政府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