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优先可以兼顾公平


120救护车缴费之争可以解决

周晓翔
昨日上午在四川乐山至峨眉快速通道高山铺收费站,峨眉山市中医院一救护车送病人途经收费站时,救护车司机为8元钱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救护车司机被打伤。(9月9日华西都市报)

以往很多次类似新闻一样,120救护车要不要交过路费的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各地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常常出现纠纷。甚至因为“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一些地方还出现为争 “买路钱”致使患者被延误甚至身亡的惨剧。

两年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指出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范围是“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这里,公路收费机构和120急救方面基于各自的利益,对“抢险救灾”内涵出现各自解读。120方面认为, “生命权”应当重于“买路钱” 拯救生命天然应当有“路权优先”,自然属于“抢险”免票之列。公路收费机构则认为,120的“路权优先”和抢险救灾有质的区别,医疗急救是一项收费性项目,救护车不交“买路钱”有悖情理,何况许多情况下并非用于真正的救护。
 
在争辩“买路钱”和人的生命权孰轻孰重的时候,美国人的做法提供了我们思考的方向。路权的分配如果是120救护“路权优先”的话,就是以道路空间换取了时间,那么120救护车必须遵循“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台湾艺人高凌风在美国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送医,医生认为没有致命危险后,当即询问说,“您要不要鸣笛?”。原来,救护车鸣笛必须加收一笔不菲的费用。这个道理很简单,因为你优先使用了路权,别人(而且是更多的人)为你付出了避让等候的成本。既然道路交通是公共产品,就必须实现“有效率的公平”,老老实实交费,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公平原则。

如果120遵循了“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既收了救护者的费用,又缴纳了过路的费用,那么在现行法规还是含糊的语境下,“生命权”和“买路钱”孰重孰轻的争辩也可以消弭,还可以真正杜绝“许多情况下并非用于真正的救护”的滥用120救护车“路权优先”的现象。可谓一举两得的好思路。

实际上,路权优先遵从市场法则,实现利益公平和实行相对社会公平的思路在国外已经相当成熟,比如快速大巴,私家车乘坐人数不够规定不准进入快车到等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只要我们真正地站在公众的角度而不是各自利益的角度来思考这些问题,路权优先和利益公平是可以兼顾的。“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事情就可以少点。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6/0909/07/2QIHDQOH00011229.html

北京青年报 (06/09/11 02:24) 采用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1322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