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税--博客中国专栏作家“税与纳税人”研讨


主讲人:贾西津(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主  题:纳税人与税



  对于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体制我的研究还很有限,不过对于公共秩序和什么是“公民”,一直是我关注的角度,因而我下面仅从“纳税人”的视角谈一下我的看法。


  正像刚才贾康所长提到,什么是纳税人呢,如果认为交了税的,甚至是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交了税的人,是纳税人,这无疑是一种误解。这就涉及到到底什么是税,从历史上回顾来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向国民征收实物或者资金的形式,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有研究认为中国税赋的形式在四千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夏朝按照五服规定的“贡”,商的为公田出力的“助”,周的“彻”等,和现代税收有着不一样的含义。从历史发展中看,强制性征收的行为和两个因素有关系,一是国家的生成,一般认为国家作为公共功能的出现构成对国民强制性征收资金的基础;其二是私有权,例如奴隶对奴隶主谈不上税,因为他的一切属于奴隶主。正是因为有一定的私有空间或者是私有体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度才会出现公共性的问题,即除了自身所有,需要公民共同提供什么样的资金,才出现税的形式。因而,税和国家的形式以及私有体制紧密相关。


    这样就涉及到近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什么?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国家的契约性予以了明晰的阐述,他奠定了社会契约论作为社会秩序的观念基础。依据社会契约构建的国家,其公共性、公共政府是国家存在唯一的合法性理由。现代国家的合法性不再是天然赋予的,它仅仅是因为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利而存在。所以在契约型的社会里,公共空间除了每一个公民让度出来的权利的总和之外,没有任何独立于公民个体权利的其它特权或者其它的本性。换言之,契约性的公共空间就是平等公民权的让度的集合。


  因而,公共性是现代税制唯一合法性的依据。和王权体制下不同,王权制度之下,因为土地、财产都是天然属于王室,王室向臣民强制征收资金是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因为是属于他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在个人权利之外的特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纳税,唯一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有一些公共的事务要做,公共性是税的唯一合法依据。公共性就涉及到税是为什么,仅仅因为公共财政的目的,而这个公共财政就是要有公共性事务需要完成。同时,对于政府而言,政府是一个代理者,责任就是代行使公共事务和公共职责,除此之外政府没有其他任何自己本属的权力和职能。基于这样的前提,我对“纳税人意识”提出不同的观念,我认为纳税人意识起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缴税意识,即依法纳税。它强调了依法,即只有合法的税才是有义务缴纳的。


  第二,纳税人意识应该包括用税意识。公共财政、公共税收所存在唯一的合法性是因为我们有公共事务要做,所以说,要缴税,一定是因为我们有公共事务要用,正像在西方制定税的时候,其实是量出为入,我们看有什么事情,反过来我征收什么税,讨论税率是不是合适。对于公民而言应该关注税到哪里去了,我缴的税是不是应该缴,有一个用税意识的关注。


  第三,制税意识。税是公民决策的事情。公民意识里面应该包括对税收制定过程特别是程序正义的关注。税收不是政府说要征就是我要交的,而应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将公共预算和公共税收决策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体制里面来,这是依法纳税的一个前提。用税意识和制税意识是缴税意识的前提,没有这两个前提谈不上缴税,也很难让人们依法缴税,因为税本身合法性不充分。


  第四,管税意识。政府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管理税收,税收使用怎么样,怎样是,这也是纳税人意识中包含的一部分。其中也包括关注税收是不是政府唯一的财政来源?如果政府在此之外还有其它的财政来源,实际上之也是纳税人应该关注的,我交了税是为了公共事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来源是我不知道的,对于税外来源关注也是纳税人意识的一部分。


  总体来看,根本而言,纳税人意识就是公民意识,而这种公民意识本质是基于公共精神,作为纳税人税的合法性,公共财政的合法性是基于我们要有公共的事务。所谓公共和国家利益有一个根本不同,是公民和人民的不同。公共的基础是公民个体本位的,它是公民个体权利的集合,国家利益可能是一个整体本位,可能是政府的决策,与公民个体权利不一定是一致的。具有公民责任,公共精神和公共意识才是纳税人意识。纳税人也可以解释为就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这才是纳税人,而不是仅仅说缴税就缴钱的人,只要是在公民共同的权责体系里,没有缴税的人也是纳税人。纳税人就是全面公共财政的管理主体,也可以认为就是公民在公共资源角度的定义和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