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违法不能搞“双重标准”
王 淼
在郑州市惠济区状似白宫的政府办公楼被媒体曝光后的几天后,郑州市政府于6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2起土地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新华社6月25日报道)。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里公布的12起土地违法案件的主体都是个人或企业,政府部门违规占用土地的违法案件竟然一例也没有。
12起案件中涉及惠济区的有一起该区花园口镇京水村村民李鸿斌非法占用本村耕地建仓库的案件。对此媒体没有详细地报道,但根据经验,我们知道,个人建仓库能占用的土地与惠济区办公区周围没有土地证的381亩园地绿地相比,可能实在是微不足道了。郑州发生的事情可能比较典型,但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主体的现象绝非个别,而是像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所指出的,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到政府。但如此严重和普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没有多少是通过地方政府自纠自查解决的。因此,如果真的希望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笔者以为现在首先要解决对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中的双重标准问题。
为什么对同样性质的违法现象会出现“双重标准”?首先,纠正土地违法案件的部门与土地的违法主体同在一个政府系统之下,地方上的土地管理部门,面对书记、市长通过各种途径引进来的项目不但往往不敢坚持标准,而且常常会主动配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土地违法怎么可能得到纠正?而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土地管理部门的腰杆自然硬了许多。其次,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在内的土地收入,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面得到的甜头让包括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利益均沾,在处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时想硬也硬不起来。第三,对于个人与企业违法用地的打击可以达到“政治秀”的目的。对于这些案件的查处,一方面可以维护当地政府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外界和上级看到了本级政府在纠正土地违法方法的作为,做法实在是“高”。
笔者没有替个人和企业开脱的用意,这里表达的仅仅是希望我们能够真正抓住治理土地违法问题的要害所在。据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对2004年9月以来的用地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这样一种严峻的土地资源破坏现状,能不能得到有效扭转,关键正在于能否对政府进行有效地约束。如果政府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个人和企业的违法行为自然会少得多,也容易纠正得多了。不然的话,一些被查处的企业和个人难免会“口服心不服”了。 ( 原出处:中国改革报 发表日期:2006-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