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题系列-5-关于劳动合同解约


法律咨询专题系列

 

 

5、关于劳动合同解约

咨询公众:ztsdc3102

咨询日期:2006-3-16

咨询问题:

单位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事发时间:2006年03月01日

事发地点:太原市

事发经过:

我现在是太原一军工企业的技术员,工作中涉及到了国家“秘密”,我的合同期到2007年7月到期,现在想单方面违约,支付规定的4000元违约金后更换工作,但在我提出支付违约金离职时,单位却提出我们涉及国家秘密不能离开,需要进行解秘,而我又从没领过保密津贴,单位说如果我们离开就把我们抓回来。

 

问题解答:

您好!保密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均有义务严格遵守。相对的,解除合同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若合同双方无其他相反约定,在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代价的情况下,是有权提出解约的。

除非在签约时,劳动双方对合同解除有明确约定,且将保密义务作为解除的例外性规定,即在排除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双方是无权限制他方行使解约权利的。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要求劳动双方遵守保密的义务事项,并规定相应地遵守范围和期限。对此,劳动者应切实遵守。

虽然涉及军工企业,国家对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是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强制性规定,但一切均应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约束准绳。

若有疑问,可来函来人继续交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