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幻影书生
我于昨天在博客网专栏发表过关于两篇文章其一是为纪念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从法律理论角度讨论“侵害名誉权”问题,并且简单说下博客人品和道德的思考,在其文中太理论化对:“沈阳”的问题没展开讨论,实在是笔者之误。http://column.bokee.com/125611.html 于加以补充,建议《顺风起诉沈阳和KESO(洪波)及DONEWS》http://column.bokee.com/125706.html 一文。彻底说明下“沈阳”的人品和行为举子问题,今天他的行为,让我很的气愤,简直是个文盲,下流的小民思想。
“沈阳”(网名:sz1961sy),在博客界早以臭味万里,我对他的评价就是,“活了45年,白活了”,“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因我昨天的文章,老不要脸的,今天还开起我的玩笑来了,希望通过此文告诉网民一个真实的事件,以此警告这个老同志!
我的工作和业务很繁忙,不象“沈阳”一样没事去找无聊的事去做,天天和小孩子一般见识,我办公为方便通常个人的msn,--qq,-- SKYPE都是挂在电脑上面,方便和同事的沟通,以不影响工作效应,并不是象老不要脸“沈阳”(网名:sz1961sy)一样,天天没事做,天天象疯狗一样,找人去挑战,包装宣传自己。老同志这么好的文笔,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但他总是做些低级没趣味的事。太让人失望,不知道他做为前辈是否应当向下一辈负责任。但是他现在竟然,公开他人隐私,确实老神经了,一点法律意思也没有,还到处宣传, “法律在公理面前是平等的”,不动一点脑筋。
我本人一直刻守一个学者为大众服务职责,在人格上独立平等,学术自由。“沈阳”说的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6/759.html “幻影书生一屋的朋友把msn共享,骂人不用认帐”确实没实事根据,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我本人现在是单身,更谈不上一屋。一屋何其谈起,你没有经过,我的认可和同意随意公开,msn的谈话,就足够可见人品问题,您的神精有问题,可能以达到民法规定的条件,我可以告诉你一下,你现在是个知名的学者,现在还可以写些唱反调的文章,特意疯疯癫癫,让我感到很失望,您的语气还对人民教师很是很尊重的,这是我唯一认可你没神精病!在这样下去我为你的家人担心,不知道您的身体可以坚持多久。
我的好友来京考察业务,他是东北沈阳人,看了我的评论文章,对博客人“沈阳”十分不满,一直认为他是“沈阳”老先生,把他们老家传统的文化历史给瓦解了,让全国知道博客人“沈阳”就是沈阳的。才说了几些大家可以认可并且人人都想说的话,随知道,这个没人品,“感冒天下之大不为”,竟然当时就公开谈话。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我本着对法律的敬业精神,给你上个免费上课,告诉你,你这样下去很是危险,,,,,
隐私(privacy),其一为“隐”,即秘密而不愿为他人知,其二为“私”,即纯粹为私人的,非公众、非群众的。通常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隐私作为公众的普遍心态,是自人类社会出现而自始存在着的,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日渐突显。与隐私相关的概念是阴私(private),有的学者对隐私与阴私进行区分,认为阴私在社会生活中专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隐私当然包括作为私生活秘密之一的阴私。msn的谈话,是私人的行为,不可以公开,公开时应当经过对方的认可和同意,“沈阳”特意加我,目的很明确,早有阴谋,其动机不良,那象个学者,简直是小人。我本人不在应当等我在时在讨论问题,给我讲他的情况,我的朋友告诉他,我去外面考察业务,他竟然很公开做文章。显然不是一般的阴险狡猾。我建议在他的msn上面的朋友,不可以对他讲话,不知道那天说出风格,影响自己就不好,因为他的人品不值得信任!
人格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简言之,人格就是人作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资格。第一个“人”字指具体的、现实的人,第二个“人”字指抽象的人,即已被社会发展设定的、本性意义上的人,区别于非人类。对人格的尊重,是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无论公民种族、民族、职业、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性别的差异,其人格都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沈阳”老先生作为长辈更不可以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格。
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经过法学家的理性思维所提升形成的人格权的一个分支,它和身体权、继承权、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是为了人格的维护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在划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亵渎。该原则适用于一般主体、一般场合时,即使对隐私的侵害未造成不良后果,只要有损人格,均应当认定为侵害了隐私权。以上足可以认定,“沈阳”老先生,但未经同意不得将讨论话语发表于个人博客上。其侵害我的隐私权。
在博客人“沈阳”暂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我可以根据1993年8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我可以有足够的理由让你上公堂成被告!
我于昨天在博客网专栏发表过关于两篇文章其一是为纪念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从法律理论角度讨论“侵害名誉权”问题,并且简单说下博客人品和道德的思考,在其文中太理论化对:“沈阳”的问题没展开讨论,实在是笔者之误。http://column.bokee.com/125611.html 于加以补充,建议《顺风起诉沈阳和KESO(洪波)及DONEWS》http://column.bokee.com/125706.html 一文。彻底说明下“沈阳”的人品和行为举子问题,今天他的行为,让我很的气愤,简直是个文盲,下流的小民思想。
“沈阳”(网名:sz1961sy),在博客界早以臭味万里,我对他的评价就是,“活了45年,白活了”,“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因我昨天的文章,老不要脸的,今天还开起我的玩笑来了,希望通过此文告诉网民一个真实的事件,以此警告这个老同志!
我的工作和业务很繁忙,不象“沈阳”一样没事去找无聊的事去做,天天和小孩子一般见识,我办公为方便通常个人的msn,--qq,-- SKYPE都是挂在电脑上面,方便和同事的沟通,以不影响工作效应,并不是象老不要脸“沈阳”(网名:sz1961sy)一样,天天没事做,天天象疯狗一样,找人去挑战,包装宣传自己。老同志这么好的文笔,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但他总是做些低级没趣味的事。太让人失望,不知道他做为前辈是否应当向下一辈负责任。但是他现在竟然,公开他人隐私,确实老神经了,一点法律意思也没有,还到处宣传, “法律在公理面前是平等的”,不动一点脑筋。
我本人一直刻守一个学者为大众服务职责,在人格上独立平等,学术自由。“沈阳”说的http://w.org.cn/user1/4/archives/2006/759.html “幻影书生一屋的朋友把msn共享,骂人不用认帐”确实没实事根据,我可以明确告诉你,我本人现在是单身,更谈不上一屋。一屋何其谈起,你没有经过,我的认可和同意随意公开,msn的谈话,就足够可见人品问题,您的神精有问题,可能以达到民法规定的条件,我可以告诉你一下,你现在是个知名的学者,现在还可以写些唱反调的文章,特意疯疯癫癫,让我感到很失望,您的语气还对人民教师很是很尊重的,这是我唯一认可你没神精病!在这样下去我为你的家人担心,不知道您的身体可以坚持多久。
我的好友来京考察业务,他是东北沈阳人,看了我的评论文章,对博客人“沈阳”十分不满,一直认为他是“沈阳”老先生,把他们老家传统的文化历史给瓦解了,让全国知道博客人“沈阳”就是沈阳的。才说了几些大家可以认可并且人人都想说的话,随知道,这个没人品,“感冒天下之大不为”,竟然当时就公开谈话。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我本着对法律的敬业精神,给你上个免费上课,告诉你,你这样下去很是危险,,,,,
隐私(privacy),其一为“隐”,即秘密而不愿为他人知,其二为“私”,即纯粹为私人的,非公众、非群众的。通常是指不愿为外人界入的私人生活,社会化的过程也即人际交往扩张的过程。隐私作为公众的普遍心态,是自人类社会出现而自始存在着的,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日渐突显。与隐私相关的概念是阴私(private),有的学者对隐私与阴私进行区分,认为阴私在社会生活中专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隐私当然包括作为私生活秘密之一的阴私。msn的谈话,是私人的行为,不可以公开,公开时应当经过对方的认可和同意,“沈阳”特意加我,目的很明确,早有阴谋,其动机不良,那象个学者,简直是小人。我本人不在应当等我在时在讨论问题,给我讲他的情况,我的朋友告诉他,我去外面考察业务,他竟然很公开做文章。显然不是一般的阴险狡猾。我建议在他的msn上面的朋友,不可以对他讲话,不知道那天说出风格,影响自己就不好,因为他的人品不值得信任!
人格是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简言之,人格就是人作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资格。第一个“人”字指具体的、现实的人,第二个“人”字指抽象的人,即已被社会发展设定的、本性意义上的人,区别于非人类。对人格的尊重,是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无论公民种族、民族、职业、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性别的差异,其人格都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沈阳”老先生作为长辈更不可以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格。
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经过法学家的理性思维所提升形成的人格权的一个分支,它和身体权、继承权、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是为了人格的维护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在划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亵渎。该原则适用于一般主体、一般场合时,即使对隐私的侵害未造成不良后果,只要有损人格,均应当认定为侵害了隐私权。以上足可以认定,“沈阳”老先生,但未经同意不得将讨论话语发表于个人博客上。其侵害我的隐私权。
在博客人“沈阳”暂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我可以根据1993年8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我可以有足够的理由让你上公堂成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