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盗版书想到的立法建议


去年11月的一个周末,我在兴义市政府门口街上的桥头书摊上,看到有25元钱一本的《现代汉语词典》卖。我怀疑是盗版书,但版权页上却赫然写着:“所有权利保留,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2002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20025月北京第288次印刷”。怀疑归怀疑,我无法拒绝这廉价的诱惑,于是就立即掏钱买了一本。这是我有史以来买得最划算的辞书之一,因为这本词典在书店里要卖60块钱一本!

我回家后征求儿子意见,准备给他也买一本。儿子对他的事情常自己拿主意,而我也尊重他的决定。可儿子却说:那肯定是盗版书,因为便宜得太出奇了!他说他打盗版游戏上过大当,因此现在绝不买盗版知识产品。我说盗版书并不可怕,盗版者不可能重新打字排版,只要字迹清楚,跟原版书一样能用。我还振振有词,说盗版书价廉主要不是因为质量差,而是不纳税。但儿子还是不听我的,坚持说:“这跟玩游戏一样,大家都买盗版游戏,最终大家都没有好游戏玩。如果我们都买盗版书,那写书、出书的人没有钱赚甚至亏本,就不会再写好书和出好书了。没有好书,那吃亏的还不是我们自己?”

我承认儿子讲的有道理,但那是“大道理”。我既然已经买了,就不可能丢掉,还得要用啊。于是为写作《贵州“普通话”的错误读音》,我从今年元月份起就开始通读这本《现代汉语词典》的全部词条、注音和部分释文。读到40多页时,忽然有些词条找不着了,抬头一看页码,却发现少了两页。以后经常发现缺页,缺得最多的是第481页至512页,共32页全都没有!我开始想这是盗版者赚钱的又一招数——少用纸张,节约成本。可是后来还遇到有不少页码重复的地方,这时我才恍然大悟:盗版者不是节约纸张,而是节约劳动量,他把劳动量从马虎的工作中节约出来,就有时间又去偷盗以赚更多的钱了。

我的写作已经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于是今天不得不到正规书店,花60元钱重新买了一本正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我这买卖前后一算,直接经济损失25元,直接时间损失就惨哪——我的工作必须从头开始!

一个人在受到重大损失的时候,总会想到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我今天因这桩损失而联想到现行法律时,却非常失望。从精神产品的源头上看,著作权法规定了造假者对著作权人和国家应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从物质产品流通的末端上看,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造假者对受害消费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唯有精神产品消费者的损失索赔没有丝毫的法律支持。

因此我在这里斗胆提两条建议:第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保护精神产品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第二,在相关民法、行政法中,增加精神产品的造假者和假冒伪劣精神产品的销售者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负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说明两点,第一,在赔偿规定中应免除消费者的过错行为,即使是故意购买假冒伪劣精神产品受到的损失也应获得赔偿;第二,弱化受害者提起诉讼的举证责任,为防止滥诉,法律可规定一个对所有受害者的合理赔偿范围和幅度。

从打击盗版行为的角度来讲,这个立法也是完全必要的。盗版猖獗的首要原因,是因为盗版产品有广泛市场。如果只是从源头上出于保护著作权而打击盗版,不可能会给盗版行为造成严重创伤。从市场消费一端而言,多数消费者永远无法拒绝廉价的诱惑而必然会自动上当受害。因此在市场消费一端给予盗版者致命打击的最好办法,就是必须要求造假者依法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

从立法的长远规划来看,鉴于在现代信息社会里,公民无法摆脱信息资源而生存,而且信息传播者是垄断巨人,作为终生学习者的公民(受众)是“弱者”一方,“信息侵害”势必成为现代公民学习生活的一大“天敌”。因此有必要进行单独立法的研究,比如可考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创世界保护精神产品消费者权益立法之先河!

(陈嘉珉, 2003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