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区分"避税"与"逃税"


“据11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日前联合举办的反避税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全国税务机关共对300余户外资企业进行了反避税调查,结案70户,调整税款4亿多元。”

“2005年外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2.96%”。这是比较低的;以前还要高。不管怎么说,企业的亏损,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其中有“避税”的原因,也有“逃税”的原因。“逃税”是国际上的说法;在咱们国家就是“偷税”。避税则不同,它还不是“逃税”;当然,它也不是“节税”。“节税”是完全合法的;“偷税”是完全违法的;“避税”是二者之间的。“避税”特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因为企业的定价是很难判定违法的,所以,转让定价就很难判定违法。正因为这样,我国的税法没有规定对“避税”进行处罚,只是调整。国际上也有国家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