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收费关键在建立“歌厅计数系统”


    最近,国家版权局公布卡拉OK收费标准之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立即表态质疑和抵制。我们丢开其诸多争议不说,单从版权局以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名义,“每个包房12元收费”方式来看,感觉问题确实很大。这就好比著作权人收取其著作权人一样,只能是从出版、销售的数量、价格来确定版税。你既没开书店,怎么可以根据新华书店的柜台数目或是使用面积来收费?由此看来,版权局到底是在收版权费,还是把全国的歌厅全给“承包”了?这又和版权局直接开歌厅(当然是无本经营)有什么区别?

    也许有人说,只要是歌厅,当然是用于唱歌之用,那么歌曲的版权费当然得由歌厅的包房来收。但是,包房是经营者投资兴建的,只有按照采用了该首歌曲、音乐时,才得收费,这也就象书刊的著作者一样,只有当阅读者购买了这本书之后,才能得到报酬。即使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委托收取版权费用,当然应该是从歌曲本身采用情况来收取版权费用。这样“按房收费”,即使丢开版权人的分成比例难以确定不说,对于经营者,也不仅仅是费用过高的问题,而是剥夺了他们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问题:版权局和版权人,既没有对包房进行投资,也没有经营歌厅,更不可能给经营者出人力和包房保养费用的成本,怎么却还要按房来取得收益?因此,应该的肯定一点的就是:版权费当然地不能越过歌曲的采用情况,来向包房直接收取费用。

    那么,除了按包房收费之外,有没有更好的途径达到既有效管理,又不赖版权人的帐?当然有!歌曲的采用是一个动态的东西,不象书本一样实打实,计起数自然更容易、直白。对于版权费的收取,如没有一个有效的“计数系统”,这将是一个糊涂帐。以“小人”之心度之,对于经营者而言,当然会如官员申报财产一样,受到利益的驱使当然会虚报、瞒报甚至少报、不报了。

     当然也不尽然,关键在于如何管理。我只举一个例子:我们用电,电这东西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当然也有偷电、表外用电的,但是我们绝大部分群众用电,到底是不是都是偷电、表外用电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电表由电力公司直接控制和管理,各家各户用电的多少,公用电的多少,可都是对表看字一目了然,一清二白的事。

    因此,我看作为私权的版权,一个方面是现在大家关注的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文化娱乐协会谁更有代表性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在版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歌厅计数机制”。这个机制,因为涉及到的是私权协商问题,当然需要版权部门、文化部门制订规章制度履行其宏观监管职责。而费用的确定、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分成比例、收费标准,则应以行业协会主导下,在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协商解决。而这样一个歌曲使用“计数系统”仪器(就像电表一样),则应由国家统一标准研制,由国家标准局将其技术标准纳入“国标”(即GB)来进行规范。

    这样政府部门不介入其利益的分配,各司其职,现在看起来复杂的问题,其实“删繁就简”也不过只是“三两支”,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既解决了政府部门的版权局“承包”全国的歌厅,做“无本生意”之嫌,做到事权与财权的分离;又解决了版权人分配问题之弊;也能真正发挥行业协商解决私权争议、政府法律政策职能,乃至对我国的廉政建设都是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