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对于公共权力的制衡路径设计,应当根据公共权力掌控者的层级差异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进行相机组合选择。基本组合思路为:对于最高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横向制衡;对于中间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以纵向制约为主,横向制衡为辅;对于最底层级的公共权力,在制衡路径上应当选择纵向制约。
1、以法制权。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就必须将其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民用来管理和制约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力的运行有法律依据,各种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守法,这是法治社会的真谛。社会主义的正常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的,是依法运行的机制。为了实现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必须讲究“三个完善”: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执法程序的完善;三是法律监督制约职能的完善。首先,从法律体系看,完备的法律使国家权力得到合理地分配,并且有强制性的制衡作用。它要求国家的各种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地使用,权力的运用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摆脱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对那些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的行为依法严厉制裁。其次,从执法程序来看,必须以完整的执法程序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基本轨道,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必须克服不履行正常的执法程序、使法律只具有条文性质而难以真正实现的弊端。最后,重视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依法监督,以确保权力得以正确运用。
2、以权制权。以权力约束权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方法。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始于孟德斯鸠,实际应用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以此达到平衡,称为“制衡”。任何一项国家权力超越了规定界限,可以诉诸另一项国家权力彻底否定它的决定,甚至于撤销现有的机构重新组织。按照宪政的要求,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性恶”的认识基础上、是建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国家和社会分权,制定宪法赋予议事机构以立法权、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司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人民通过定期的公开选举行使国家权力。即通过三权分立(甚至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过渡时期,这还很难做到。在过渡时期,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实现以权制权:一是通过强化集体决策来制衡公共权力的运用。二是通过设置监督权来制衡公共权力的运用。要以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运行,从源头上割断公共权力与私利之间的脐带。监督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制约主体,无法履行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职责。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及监督和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
3、以德制权。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但是掌握权力的人是极少的一部分人。这些人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官德和官风影响和引导着民德和民风。我国目前不宜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而且最高层级公共权力的实际运用往往缺乏强有力的横向权力制衡,应当极力倡导和践行以德来约束权力,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能够主动地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