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报业同样是中国报业市场化、产业化的急先锋。中国报业的很多第一都是由广东报业创造的,如:第一张全彩报,第一张广告收入过亿元的报纸,第一支“扫楼”发行队伍,第一个报业集团……
而这一次,广东报业又走在全国的前列:继原《广州日报》社长、原广州市委宣传部长黎元江因经济问题被双规和审判后,《南方日报》旗下的《南方都市报》原总经理喻华峰被曝贪污、行贿。
广东报业的两大巨头先后登上了传媒腐败榜,当然这跟它们是中国报业的弄潮儿相关。谁先富起来,谁先出现经济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就像《福布斯》中国富翁榜上很多人纷纷落马一样。
但这样的说法未免勉强,也无法解释此类现象出现的真正原因。诚然,人们马上想到的是腐败分子不能坚持党性原则,不能洁身自好。但这些个体原因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腐败行为会接二连三地出现。显然,黎元江案与喻华峰案的背后应当有共同的、制度性的原因。
其实,早在2001年的时候,资深报人、著名媒体研究专家孙燕君先生在《报业中国》一书中就指出,“体制的弊病,创业者没有得到公平待遇和他们不平衡的心态,是广东报业奢靡之风的幕后根源”。而这些,也正是后来曝出腐败丑闻的根本原因。
广东报业之所以成为全国报业的领头羊,是因为当初在体制突破、市场化的道路上领先一步;而今腐败现象频频,同样是因为制度改革没能继续进行,没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报业做产权制度安排。
黎、喻之功和制度创新
黎、喻二人之于广东报业,在人们的印象中,并非简单地贴上“腐败分子”的标签,而更多是开创报业改革先河、缔造媒体奇迹的营运专家。黎元江被称作中国报业第一人,在他的领导下,《广州日报》由原来的10万份发行量、3千多万的固定资产,发展成为163万份的发行量,40亿总资产的巨型报业集团,其发行量在中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排第二,仅次于《人民日报》。喻华峰则对《南方都市报》经营业绩蒸蒸日上起了重要作用,去年该报广告额超过12 亿元,利润1.6亿元。
有人会说,任何法律条文都没有功过相抵的规定,犯了罪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确实如此,也很有道理。但我们要弄清这些人为何走上这样一条道路,恐怕还得从他们在报业的成就或业绩谈起。
黎元江不到40岁,就当上了《广州日报》的社长,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党报老总。之所以少年居高位,是因为他在《广州日报》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具体表现在:调整过去采编脱节的局面,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了“大编辑中心”,建立了量化管理、竞争上岗、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管理新体制;转变原来的发行模式,自办发行,建立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广州日报发行总公司;在人事制度上,建立了报社自评自聘技术职称制度和博士后工作站。喻华峰则是摸索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南方都市报》广告经营突飞猛进。
广东报业走向繁荣,确实是从制度创新开始的。按照市场规则招聘人才,实行工资与绩效(采编人员主要是发稿的数量和质量,经营人员则以发行量、广告收入为标准)相挂钩;转变经营观念,变机关报为都市报,做读者喜欢看的内容,变被动的公费订阅和邮购为主动的发行策略。
这些体制上的突破,的确让广东报业巨头们走在市场化、产业化的潮头浪尖,也成为中国报业中最先富起来的一批。但是改革进行的并不彻底,没有一家报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产权重构,上级主管部门并不执行董事会的职能,报社领导层权力过大,没有一个相应的监事会来监督。对于有报社正式编制的职工,无论业绩如何,一般都无法解聘。
制度改革的滞后无疑约束了媒体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腐败行为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尴尬的传媒经理人
以黎元江、喻华峰为代表的传媒经理人,实际上并非按市场规则运作的职业经理人,没有任何期权方面的激励安排,也没有实行年薪制,他们只是报社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并且与报社主管部门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像黎元江升任广州市委宣传部长走的正是 “优则仕”之路。
这些传媒经理人大多是原体制下第一批引领报业改革潮流的人,他们观念超前,具有市场意识,在媒体成长中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众所周知,报纸属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本在其中至关重要,而一位既懂经营、又熟悉内容业务的管理者更是重中之重。我们无法想象,没有黎元江的《广州日报》,没有席文举的《华西都市报》,没有何华章的《成都商报》会是什么样子?当然,并非说离开了他们就一定没有这些报纸今天的繁荣,至少在时间和程度上会有大的折扣。一张成功的报纸,深深打上了其掌门人的处事风格与个性烙印。
但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这些传媒经理人却又成为最无奈和尴尬的群体。他们无法按照明确的规定拿到与其贡献相匹配的经济报酬,充其量只拥有暂时的支配权。而报纸在一夜暴富后,主管部门并没有考虑如何处置增值的资产;于是,属于国有资产的报社就成了无主资产,而传媒经理人支配这块巨额资产的权力被无限放大。
所以,也就无怪乎广东报业盛行着奢靡之风。《广东日报》建造有五星级的豪华乡村记者别墅,不仅引领了中国报业的潮流,而且从全球范围看同样是绝无仅有的。由于权力是有时限的,如不用则过期作废,广东的报业巨头们大兴土木,极尽享乐之能事。对于增值的资产,一方面考虑的是如何尽快使用掉,另一方面则是如何才能装进自己的腰包,在大河流水的同时如何让小河满。
诚然,无论是公款消费的奢靡之风,还是中饱私囊的灰色操作,都有悖道德与法律;但目前的体制有没有给这些传媒经理人以相应、适当的回报呢?我们想起一个非常有名的例子。《中国经营报》当初通过个人筹资的方式创办《精品购物指南》,在成名后与主管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发生产权纠纷,该报创始人王彦被指侵吞国有资产。该案最后以三家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复作结,“报刊创办时,如有个人、集体自筹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对志存高远、两袖清风的传媒经理人而言,报纸做大、国有资产增值后,自己却什么也得不到,除了精神财富外。回想晚年身患重病的资深报人丁望先生,当初把《中华工商时报》办得有声有色,最终并无一家报社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朋友和老部下的接济。真是制度的悲凉!
潜规则与灰色地带
中国报业制度改革的滞后,实际上是传媒企业高层激励制度的缺失,最终使经理人阶层失去前进的动力(精神激励不足以让经理人一直保持积极、奉献的工作状态),从而变成媒体发展的绊脚石。而传媒企业要在激励机制上有所突破,就出现了一些似乎是约定俗成的“公开的秘密”,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却合理,连上级主管部门也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南方都市报》把156万元的广告收入作为奖金发放给报社员工。这种做法并非《南方都市报》一家独创,而是很多效益好的媒体通用的惯例,只不过发放金额与分配比例不同罢了。
而喻华峰案的意义就在于,以司法介入的形式将媒体运营中的潜规则公开摆在世人面前,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传媒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至于喻本身的命运,要么像王彦那样成为传统体制的牺牲品,要么成为探索媒体新的激励机制的先锋式人物;只不过前一种结局出现的可能性更大些,尽管人们不愿意看到。
既然传媒企业盛行的一些潜规则的做法被公开出来,那这里我们必须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其功效及负作用,今后的发展趋势。
这些潜规则的东西,其实是一种制度创新,就像喻华峰在陈述词开头举的例子一样:“二十多年前,安徽省小岗村十八户农民冒着巨大的危险开始联产承包的尝试,在当时的制度背景下,他们面临着法律严厉的处罚。幸运的是,他们没有被追究,中国从此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无论以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现在的媒体用广告收入作为奖金发放,都是一种激励制度的创新,它激发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但是,又由于它是潜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运作具有私密性,所以弊端也很明显。首先,收益分配缺乏一定的标准。广告收入的多大比例可以拿来进行分红,什么样的人员可以参与分红,应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总的说,做决定时人为因素起很重要的作用,随意性比较强。其次,由于随意性强,且多为私下操作,很容易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掺杂在一起。再次,这些行为客观上有可能会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分红作为潜规则出现,可能形成一种风气,效益好的媒体可以分红,那效益差的媒体怎么办?如果管理层之间出现攀比,那后者会不会以某种变相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二是按道理讲,报社广告收入应属于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若无分红方面的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的话,广告分红自然也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至于今后的发展,显然取决于喻华峰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和媒体体制改革的进程。如果这种潜规则的行为被判定有罪,类似的广告分红行为并不会减少或绝迹,只不过变得更加隐秘,今后依然会出现同样的“腐败分子”。如果媒体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能取得一定突破的话,则实为中国传媒业的一大幸事,潜规则将变成明规则;同时由于传媒经理人报酬合理化,机会成本相应提高,腐败行为会减少。
五十九岁现象
平心而论,虽说传媒经理人采取广告分红等潜规则的做法有利有弊,但毕竟这些尚在遵循规则运作,包含一定的激励制度创新的因素,至少在媒体圈子里是“认可”的。而有些进一步的做法,如通过注册公司、账面操作的方式私分资产,直接的贪污、受贿等,却实实在在是侵吞国有资产,明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广州日报香港公司的成立,显然就属于此类做法。该公司打出的幌子是揽接境外广告,实则变成了《广州日报》原社长黎元江、总编何向芹、广告处处长陶建三人的境外“小钱柜”。而黎元江案的立案,正是从《广州日报》约5000万资金滞留境外的举报信开始的。
其实,类似的暗箱运作在媒体企业中并不鲜见。如某杂志社就是通过手下注册几个经营性的公司,相互间资金倒来倒去,最终达到管理层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这样的做法较广告分红等潜规则的做法更具隐秘性,更不容易被发现。
如果说上面这些做法尚披有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的话,黎元江的其他贪污、受贿行为,如筹建广州记者乡村俱乐部买地时授受贿赂3万元、购买印刷机生产线时授受贿赂美金1.9万元及港币1万元等,则更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黎的犯罪,诚然与其私欲膨胀、道德败坏相关,但也是报业产权制度不清、缺少监管结下的恶果。
黎、喻等腐败分子的出现,又让人联想到若干年前很多国企老总的落马,想到曾让人关注的“五十九岁现象”。今天看来,那些国企当时所处的制度环境与媒体现在的情况何其相似;那些国企当年遇到的问题如今要一个个在媒体的身上体现出来。
国企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主管部门只代表所有者执行一定的监管职能;从产权的归属看,国有资产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所有者。产权关系不清晰,最终造成了所有者的缺位与监管的不力,从而给企业管理层腐败行为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激励机制的缺失,管理层的投入回报严重不对等,从而造成他们的心理失衡。在这种状况下,面对巨额的国有资产,自己拥有相当的支配权,且这种权力到下台或退休时就不复存在。于是,很多人就铤而走险,想尽各种办法往自己的口袋里装钱。
媒体既然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那出现与国企同样的“五十九岁现象”或“四十九岁现象”也就不算稀奇。
产权制度重构
目前,很多国企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此背景下,完善了相应的内部管理与机理机制,也较好地避免了“五十九岁现象” 的出现。中国报业的制度改革,可以从国企改革中借鉴很多有用的经验,通过产权制度的重构为媒体企业的前进提供动力;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媒体业自身的特点,制度创新必须结合这些特色进行。
报纸、期刊、电视等媒体产品都具有两重属性:商品和宣传品。既要考虑如何取悦于目标受众,如何在市场上获胜,实现商业利益;又要考虑自身承担的舆论导向作用,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政策,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媒体产业化、市场化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想到的是如何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当然,也不可过度强调媒体的宣传职能而阻碍了产业化进程。
要实现到这一点,可以将采编与经营业务分离,保证主管部门对媒体产品的舆论引导与稿件终审权;将媒体经营业务独立出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媒体公司。
媒体公司按照股份制责任有限的原则,向社会融资(一开始可保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然后慢慢放开)。然后按照一定的股权比例组建董事会,接下来聘用管理团队,设立监事会,分别行使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
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对管理层及员工提供适当的物质激励。对管理层,也就是媒体企业的职业经理人而言,可以采取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多种激励方式,这样既承认了职业经理人所做的贡献,也避免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而言之,中国报业发展到今天,制度改革的滞后已经影响了媒体企业前进的步伐。时代呼唤着传媒业在产权制度领域做出新的突破。
从黎元江、喻华峰案看中国报业制度改革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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