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关于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已经正式出台,于2005年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有:1、认购书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不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也可适用于现房项目的交易。2、认购书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买受人进行了约定。3、认购书对定金的约定。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情况作了以下约定:(1)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2)认购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4)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是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首次对认购商品房出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对认购商品房的约定比较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对规范认购商品房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定金的约定,十分具体、明确。但是在实际购房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才能规避风险。特别是《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第六条的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如果出卖人在此情况下不履行返还定金的义务,买受人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要承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的举证义务,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买受人应当保留在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记录,让出卖人签字确认,或者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这样,一旦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买受人主张返还定金就有理有据了。

杨树江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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