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许峰
小股东诉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贤成,600638)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于2010年8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定于2010年10月开庭审理,收到广州中院传票后,又接到广州中院通知,ST贤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相关案件移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长时间的搁置,在2011年1月底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称被告ST贤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裁定书将整理后另行发布。)目前尚无相关法院的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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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因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做出[20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06年9月1日以后并且在2007年4月30日以前买入天目药业600671股票,在2007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目药业600671股票的小股东,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天目药业赔偿小股东遭受的损失。该案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曾审理的典型案例包括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案(赔付比例为71%)、华盛达(现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案(赔付比例为70%)、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赔付比...
2010年11月10日,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盛科技)、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东盛集团)、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东盛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天庭审,截至该日,由许峰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东盛科技、东盛集团、东盛药业虚假陈述案已全部庭审结束,总标的为48万。庭审结束后,该案合议庭询问了双方的调解意愿,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反对调解,合议庭将在庭后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