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ST贤成(600638)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展(2011年2月11日)


小股东诉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贤成,600638)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于2010年8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定于2010年10月开庭审理,收到广州中院传票后,又接到广州中院通知,ST贤成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相关案件移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经长时间的搁置,在2011年1月底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称被告ST贤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裁定书将整理后另行发布。)目前尚无相关法院的开庭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02年5月13日之后2007年1月30之前买入ST贤成股票,在2007年1月30日后卖出ST贤成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ST贤成股票而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或者,2009年12月22日之前买入ST贤成600381股票,在2009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贤成600381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ST贤成赔偿损失。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根据近期投资者的电话咨询,认为只有卖出ST贤成股票才存在损失,律师需要对此作出说明,在2007年1月30日后仍然持有ST贤成股票的投资者,即使一直没有卖出股票,也有机会获得赔偿,该损失计算按照法定的基准价进行计算,故并不需要在低价时将股票抛掉,在2007年1月30日之后是继续持有还是卖出了ST贤成股票,对于参加此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没有太大的影响。

    该案诉讼时效到2011年12月22日,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欲参加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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