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2日,邵某某与妻子吵架后手机被妻子收走,遂向同村人借钱买了两部手机,不料新买的两部手机又被弄丢,心中烦闷的他为发泄情绪,在前郭县前郭镇阳光医院,抢走该医院工作人员耿某某的手机后,又无故殴打耿某某。随后在医院附近的广告店门前,拿走环卫工人的铁锹,无故殴打路人王某某、胡某某,致耿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审理结果】
该案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前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80.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2156.7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四种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案中,被告人邵某某因发泄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名被害人一定程度的伤害,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严厉打击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前郭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