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保险不是“避风港” 依法冻结促履行


15万元的欠款真能不还?隐形财产就能不被执行?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采取冻结措施,成功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这是长岭法院对被执行人保单现金价值采取强制措施的成效缩影。

2017年3月,李某在常某处借款15万元,后欠款到期,常某多次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承认借款事实,对本金和利息数额无异议,但没有钱偿还。长岭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及利息共计18万元。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有意帮助他们组织和解,希望其主动还款,李某坚持称自己无力偿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承办法官发现李某名下确实没有存款,但有10余份保单,随后,第一时间前往某保险公司对相关保单进行核实,查实总保单现金价值共计14.8万元,且均不属于不宜执行的保单范畴,当即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冻结。
承办法官再次与李某取得联系,向王某普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可供执行的不止房、车、存款等有形财产,保单等隐形财产符合规定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若坚持拒绝给付,法院将强制扣划已冻结的保单现金价值,到时损失的实际价值60万左右。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李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承诺马上筹钱,一定如数归还。很快,李某将18万元本息打到了法院账户。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下一步,长岭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有速度、有力度、有温度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