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节 道生法


  第一节  道生法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道虚无形,其督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欲必动,动有害,曰不知时,曰逆时而动。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

  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莫知其所从生。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

  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形名声号矣。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

  绝而复属,亡而复存,孰知其神?死而复生,以祸为福,孰知其极?

  反索之无形,故知祸福之所从生。应化之道,平衡而止。轻重不称,是谓失道。

  上面所录的这几段话,是长沙马王堆西汉早期墓葬中出土的失传了两千多年的《黄帝经》开篇所论,是关于如何以客观自然规律立法治国的论述。其本,源于中国古典哲学理论——《易》道。其论,就是现在所谓的“法哲学”理论。

  道,即哲学以及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道生法”,就是以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而建立法律制度,以之治理人类社会,使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达到公正、公平、透明、和谐、有序、科学,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使人类的社会的生产、生活都能够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下发展,从而不断地走向科学与文明。所以,从广义上说,“法哲学”就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指导人类如何正确地生产、生活、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使之符合于客观自然规律的学问。从狭义的角度上说,“法哲学”就是研究制定正确的社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标准,以及伴随着社会的历史进步,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而如何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的学问。所以,“法”在广义上就指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一切自然法则、方法、乃至生产、生活技巧和伦理道德。此谓之“生活法则”,亦可简称为“活法”。法律、法规只是“法哲学”理论中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中,不遵从客观规律就会立即酿成灾祸的一部分,它所阐明的是立法的哲理依据,亦就是法律所必须具备的科学性。

  所以,轩辕黄帝的“道生法”,是全世界提出最早的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法哲学理论。它将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的科学本质、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面前为什么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等,都一语道破而不可易。

  一、法哲学的含义与任务

  “法哲学”是关于法律制定方面的哲学理论。法哲学研究的内容,不是某种法律条文的具体制定与实施,而是重在对于整个法律体制的建立、法律制定的科学依据,来阐明法律的法理性、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便给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是法治制度的一种指导思想。

  二、“道生法”指出了法律的科学性

  “道生法”,指出了法律的科学性。自然界是普遍存在客观规律的,无论是宇宙中的各类天体,还是地球,以及地球上生活着的人类,其产生、生存、发展、变化,都不能不受客观律的制约。唯因如此,人们就将自然规律称作自然法则,以言其不可违背性。在中国古代,人们将客观自然规律谓之以“道”,对于经过从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观察、研究、发现、总结出的客观自然规律,称之曰“道理”,在西方谓之“哲学理论”,其称谓虽异,而实质一致。在中国,依“道理”的不可违背性而指导自己之言行者,谓之思想方法。对于合于“道理”的言行表现,就称之为道德;依道学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制定条文性的规定治理社会者,谓之法规、法典、法律……人类社会的一切科学发展与进步,无一不表现于人类主观能动地遵从大自然的客观规律。所以,人类社会的一切科技进步,都不外于研究自然规律、遵从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规律,舍此而无它。

  治理人类社会的法律依据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就决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如此就会使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都在一种公平、公正、科学、文明、和谐、有序的状态下发展,并一步一步行地走向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它就失去了科学性,就必然与客观自然规律相悖,依之治国就不可能走向进步,就可能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如此,法律就不是代表社会历史进步的东西,而属于反人类、反进步的反动东西,就应当将其送进历史的垃圾堆中去了。所以,凡是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必然是短命的“法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二年六月所颁布的《薙发令》,它就是违背科学、违背人性、违背社会进步、乃至,是违背美学观点的野蛮法令。其虽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格杀勿论、不准奏议等暴力手段,强迫实行了二百六十多年,但它是历史上前无根源、后无流派的一个“空前绝后”反进步法令,则是永远记载于史册的。在当时看,它好像似“代表”了满族的民族利益,而事实上,它却恰恰是激起了各民族的愤恨,而严重地损害了满族人的长久利益的。

  三、“道生法”指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自然界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是由自然界的各种物质的物理性能所决定的,它无形、无色、无声、无味、无生、无死、无私、无畏、无处不在,于冥冥之中监督、控制着各种事物,“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①一以律之,毫无例外可言。所以,“道生法”这三个字,指出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普遍适用性和必须性。因为,客观自然规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循的,无人能够例外,这就科学地说明了法律面前为什么是人人平等的法理依据。

  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而是按照某一特定阶层人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那么,它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就等于明确地告诉人们:在法律面前是不能够做到人人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是可以有人做不需要守法的“特殊公民”的。由此可见,坚持不坚持“道生法”的观点,坚持不坚持以客观自然规律而行立法,就是判定法律的制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法律面前能不能做到人人平等的一块试金石。

  四、“道生法”确定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在中国古代,将阴阳不测的自然规律称为“神”,以日月丽天谓之“明”,对于研究客观自然规律并传播于社会以造福于天下人民者,就颂之曰“圣”。这就是说,客观自然规律是神圣而不可冒犯的,“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此之谓也。

  但是,要使社会上的所有人类都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办事,光靠教育是不行的。还必须运用一种依靠国家行政职能机关强制的手段,来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措施。这种措施实施的目的,并不是依张三、李四的意见,也不是为了那一个阶层、某个集团的私利,而是代表全社会人们的根本利益,具有“天下为公”的无私性质。依照客观自然规律所制定的、要求全社会的人都必须遵从的、有明确的条文性规定的,就称之为“法律”——依自然法则律人类社会行为之谓也。所以,法律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中所必须遵从的。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的法律,就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五、“道生法”阐明了法律和道德的互依性

  法律与道德,同出于一源——道:学道明理而有心得体会,并用之于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且体现在言行之中,就称之为“道德”。这是“道生德”;—————————

  ① 《黄帝经·经法·道法》。

  将客观自然规律之中最重要的方面,人类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都必须遵从者,规定出具体的条文、度量,用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采取强迫性的措施,要求全社会的人们都去遵守的,就称作“法律”,这就是“道生法”。因此,管仲言:“法者,天下之至道也”①,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则是说明了政治、法律、道德、礼仪的一致性。

  道德,表现在人们日常不断地学习、恪守、自律方面的性质。其表现为家庭和社会教育,表现为表彰、奖励、舆论监督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社会公认的内容。此谓之以“顺道”;而法律的遵守,虽然也存在着家庭、社会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拒不遵守者,就要强迫其遵守,就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强迫遵守的特点。所以,法律制裁是为“逆道”。所以,法律与道德,是客观自然规律在文明时代伸出的左右两手:一正一反、一文一武、一柔一刚、相反相成、相异相同、相互依存。其终极性的目的,就是维护全社会实现一种文明、祥和、有序、公正、公平、进步的社会秩序,使全社会的人们都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而生活,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

  但是,道德和法律又存在着重要的不同之处。譬如,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明确指出不同事物之间是阴阳互依、公私互依、互为其根的。作为法律,不仅要保护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合法私利不受侵害。因此,法律同治国政策完全一致,它是取中、用中、行中的,这就是“政者,正也”,“以正治国”的道理;而作为道德教育,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用以自律,就要大讲“去私立公”。因为,人的生存具有本能性,也就是说,人类为了生存,为了生存得更好,人人都有大量占有社会财富的欲望,这就是私欲,不进行“去私立公”教育,不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良好思想,全社会道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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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管子·任法》。

  ②  《论语·为政》。

  尚不好,岂不乱套?所以,讲道德,就必须有矫枉过正的成分;还有,道德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作为法律,与道德相比较,就不能规定如道德所包涵的那么广泛的内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只能是限定在对于危害家庭、社会、他人一些不加以强制性管理不行的方面。

  正因为是如此,作为一个社会,道德教育、道德建设,是必须时刻注意的,绝不能以法律建设取代社会道德建设。不然,就会因社会道德沦丧,出现积微成著、小不诫则乱大局的混乱性局面,酿成“法不治众”、管理者管不过来的灾难性后果。

  当然,也不能用道德去代替法律、取代政策。比如,在道德教育上,要讲“去私立公”、“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因为,道德主要体现为自律,因此,道德具有一定的“过正”性。而若依此为法律治理社会,就会导致“以公害私”、“以公灭私”的情况出现。公与私本是相互为根而存在的,灭私则无公。不允许个人有合法的私利所得、私有财产,那么种地的不求多打粮,做工的不求创造名牌产品,搞企业、经商的不求多盈利,全社会就必然会陷入贫穷落后局面,以公灭私的结果就会对“公”造成巨大的损害。对此,我们已经有过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

  这就是说,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者同等重要,既不能互相取代,又不可以偏废,而是互为依存、互为补充、互为支持的辨证统一关系。故,轩辕黄帝就说:“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形德相养,逆顺乃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唯道是行。明道以唯,是反以为机。天道环周,于人反之为客。”①

  正因为法律、道德都是依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所产生,所以,学道积德,不仅可修身明理、知法、守法,而且能够公正执法。学道而以之齐家,便家庭和睦,子孙贤孝而求上进,或可成为国家有用人才,至少能为知事明理的守国法、有道德的公民。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要将哲学书籍《易》作为学者必读之书,置于众经之首而称之曰《易经》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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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黄帝经·十六经·姓争》。

  六、法律的制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数度标准

  在中国,法律也被称之以法度。这不光是因为法律为国家制度的重要体现,更因为法律在律名、刑名之下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刑之度,执法要辨以事实,衡以准绳,量之以度,反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处,有罪不惩,无罪乱罚,以及巧立名目,罗织罪名,不要事实,伤害合法公民的枉法行径。若此,就会对国家、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唯因如此,《黄帝经·经法》就说:“规之内曰圆,矩之内曰方,线之下曰正,水之上曰平。尺寸之度曰长短,权衡之度曰轻重,斗石之量曰少多。法度者,用之稽也”,“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执法有度,而治之安。诛禁不当,反受其殃。制人失理,反受其制。应化之道,平衡而止。

  七、能否依道立法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

  执法者是否守法,不仅关系到能否实行以法治国,而使国家实现政治稳定、长治久安的大问题,更是事关社会文明、民族昌盛、国家进步的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问题。但是,在中国,自从夏禹建立父传子、家天下的独裁统治制度以来,执法者不守法,乃至徇私枉法,就一直是实行法治方面的一大顽症,一直很难根除。何者?立法理论不清是一个重要问题:执法者们往往以为法律是他们参与制定的,也是由他们来执行的,唯有他们才是最有法律解释权的特殊人群,是法律的代表者,甚至是法律的化身。至于黎民百姓,则更不了解法学理论,虽然历朝历代也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这种说法不讲清科学的法学理论依据,其事实上就变得非常虚伪。要解决执法守法的问题,固然有许多事情要做。诸如加强对执法者的思想教育,提高其精神素质,完善司法程序,做好执法监督检查等等。但是在法律理论上是否正确,是否能将法律连同其立法理论完全交给黎民百姓,使社会上所有的人都真正明白法律的科学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依据是什么,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轩辕黄帝以道立法的法哲学理论,事实上就从法理上科学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轩辕黄帝的这一理论观点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这一科学理论,至少科学地阐明了这样几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第一,确立了制定法律的科学理论依据,以保证其科学性,进步性,公正性,公平性,普遍适用性,以及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世界是物质的,凡物质都有其特定的物理性能与作用。物质是运动的,变化的。这种物质运动与变化,是有其客观存在着的自然规律的。自然的规律,是物质自身的存在和其运动所造成的一种有着一定轨迹性体现的现象,既非神鬼之力所为,也非任何人力所左右。倒是自然界的天、地、人和一切生命体,都是由自然界所存在着的自然物质运动变化之规律所制约的,适之者生,顺之者昌,不适者死,逆之者亡。这就是一切生命体都必须接受大自然变化之选择的根本性原因。正因为如此,人类的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就是与时偕行,不断地克服主观自我意识及其行为,而追寻客观自然之道,遵从客观自然之道,以取得社会自身发展的一个历史过程,舍此而无它。依法治国,就是一种依照客观自然之道治理社会,使人类社会顺应客观自然规律而生存、而建设、而取得社会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总体性文明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治理,依照这一阶层、那一群体的狭隘利益为出发点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进行治理,从理论上说,都是违背客观自然规律这一存在于宇宙间的根本法则的,都属于“人治”的范畴,是一种倒行逆施,是一种自取毁灭之道。所以,轩辕黄帝的“以道立法”理论,是判定“人治”与“法治”的理论标准,是判定一种法律是否科学,是否进步,是否公正、公平的理论标准。

  第二,客观自然规律,是一种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利害为转移的必然势力,它是与事物本质紧密相联在一起的因果性自然法则。是无论任何个人、群体、阶层都不可抗拒的,必须遵从的。所以,轩辕黄帝“以道立法”的法哲学理论,就从法学原理的根本上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科学性、进步性、公正性、公平性、以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性。自然规律人人必须遵守,在依唯物辨证哲学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的国家法律面前,就不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和特殊公民,可以例外地不遵守法律。这就是黄帝所说的执法者立法而不敢废,执法而不敢犯,而能以之自律、自绳的深刻道理之所在。

  第三,黄帝关于“道生法”的法哲学理论,从理论上,从根本上,对执法者提出了必须守法的严格要求。因为执法者的玩弄法律,亵渎法律,就是动摇治国的根基,它比普通公民犯法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对于执法犯法者的惩处也就要更加严厉。黄帝对于狂妄自大、不遵循自然之道、不守法度、执法而玩弄法律者,谓之以“雄节”。说:“凡人好用雄节,是谓妨生:大人则毁,小人则亡;以守不宁,以做事不成;以求不得,以战不克;厥身不寿,子孙不殖。是谓凶节,是谓散德。”①何者?自然规律使其然也。

  统而言之,能否依道立法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立国为私利的君主独裁政治制度之下,是不能够实行完全、彻底地依道立法的,这已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所证明;只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政治制度之下,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以道立法,治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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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黄帝经·十六经·雌雄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