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贤乡村振兴身份自觉:价值、困境与突围


 

文| 曾祥明  陈柳钦

作者简介曾祥明(1985-),男,江西吉安人,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务处处长助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矿业文明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访问学者,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越崎青年学者”,北京市“国家创新治理青年学者”,教育部“全国教育扶贫和乡村振兴专家”,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

陈柳钦(1969-),男,湖南邵东人,教授,历任人民日报社《中国能源报》社评部主任、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首席研究员,人民日报社《中国城市报》社副总编辑,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现任北京中宣文化研究院院长、首席研究员,钦点智库创始人兼理事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城市经济、能源经济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课题资助: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一般课题“新时代社会融合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质量研究(20TZTSKC019)”,教育部专项课题“后脱贫时代贫困治理场域中的农民主体性反贫困研究(JYB20201426)”

[  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日益成为促进乡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区都在不同程度地探索实现新乡贤乡村振兴身份自觉的路径,以期发挥新乡贤振兴乡村的巨大潜力。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乡村组织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产业振兴及生态振兴,意义重大。但研究发现,当前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面临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缺乏长远的制度规范、缺乏高度的文化认同、缺乏充足的资源投入及缺乏正确的参与期待等困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延滞着新乡贤参与治村作用的高效发挥。因此,要从协同、立法、政策、文化、物质保障等方面入手,积极强化党建引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体制、弘扬乡贤文化、加强资源供给,逐步实现新乡贤治村困境突围、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关键词新乡贤;乡村振兴;身份自觉;价值;困境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乡村振兴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向纵深推进。在乡村振兴伟大理论与生动实践不断拓展和深化之际,新乡贤群体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也不断发展壮大,对农村地区的治理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强调重振乡贤文化、利用乡贤力量,提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传承乡村文明”[1],由此,乡贤群体走过误解、彷徨与淡忘的历史时期,完成对传统乡贤在新时代的重塑,重归大众视野。此后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及新乡贤,以及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也提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来提升乡村德治水平。[2]在国家的持续推动下,各地开始逐渐建设新乡贤队伍,弘扬乡贤文化,迸发新乡贤参与农村建设的内生性动力。目前,部分地区已初步取得成效,形成多样化的新乡贤治理模式。新乡贤凭借其自身具有的知识、才能、技术、德望等优势,成为新时代新阶段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发现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和难题。实践证明,只有加快培育乡村振兴的主体自觉, 才能真正将乡村振兴战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4]因此,要对新乡贤群体加以正确引导与动员,使其充分实现身份自觉,增强历史主动,进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主体性力量和乡土性觉醒,推进乡村振兴,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一、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价值

新乡贤是指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知识、道德、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5]与传统乡贤群体重地位、重名望、重身份的阶层特征,同时深受封建思想、纲常伦理的束缚与熏染不同,新乡贤是更为强调具有较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乡村精英和贤达[6]。他们身怀浓厚的乡梓情结,具有较好的知识与技能,深受先进思想文化洗礼,彰显着新时代的蓬勃生机。以新乡贤治村是在继承与创新传统乡贤文化、吸收借鉴以往历史上乡贤治村经验中形成的适应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治理需求的新型治理方式。作为连接传统与现代、农村与城市的桥梁与纽带,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有着得天独厚的多种优势与重要价值。

(一)助力乡村组织振兴

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保障。习近平强调,“党对农村的坚强领导,是使贫困的乡村走向富裕道路的最重要的保证。”[7]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实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本政治保障,其建设、完善与运行对乡村振兴起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大政方针与决策部署能否贯彻到位,对乡村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先进理念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办实事、强基础、聚民智、凝民心,乡村振兴才能根结盘踞、增强动力、焕发活力、卓有成效。新乡贤队伍中不乏有优秀党员、离退休干部,他们拥有参与党组织建设的实际工作经历与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先天的政治优势与身份优势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在乡村治理中的充分的话语权与影响力,能够为农村党组织治理提供协助与支持。

充分发挥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独特作用,走出一条党建引领下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贤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路径,有助于壮大组织、丰富组织、沟通组织、协调组织,使乡村治理机制更加有效、更加充满活力。新乡贤凭借自身广博的学识、高超的处世艺术和精准的政治敏锐度,不仅能及时有效地吸收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土乡情民情流变,还能在此基础上融入诸多自己的见解与看法。他们拥有着农民需求的发言人与农民利益的代表者的耦合身份,常化身农村党组织的工作宣传者与政策解读者,搭建农村党组织与村民之间的沟通桥梁,扮演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粘合剂”角色[8],进而促进党组织与村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农村党组织乡村治理建言献策、提供帮助,为父老乡亲排忧解难、争取利益。站在相对独立于当地基层党组织与村民之外的第三方立场,新乡贤还可以以中立立场监督农村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的决策与部署,推动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流程与提高决策效率,促使其始终为农民谋利益,满足村民诉求,从而增强当地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与引领力。

(二)助力乡村人才振兴

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乡村要振兴,人才必先行。人才是乡村振兴的第一资源。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9]《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指出,鼓励和引导各领域相关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11]“功以才成,业由才广”。要著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关键在于筑巢引凤、引好人才,力培深耕、育好人才,各尽其才、用好人才。为此,必须打造一支热心农村发展、厚植乡土情感、专业技能高超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培育乡村振兴的优质人才资源,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

新乡贤大都出自于农村,有着奠基于广袤乡野之上的人生底色和原始且朴素的田园梦想,他们心怀乡村养育之恩与深厚的乡梓情结,在新时代极力释放出重振乡村、反哺乡梓的强烈信号,对建设与开发农村具有较高的热情。同时,其兼具一定的知识技能与专业学识,凭借自身的地理属性和对乡村事务的熟悉性[10],成为建设农村振兴乡村的重要人选。在当前部分乡村面临人才资源缺失的困窘情况下,新乡贤的出现和加入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精英、青年主力军流失而产生的人才空缺压力。此外,新乡贤群体体量构成庞大、种类细分多元,具有涉及职业范围广、阶层涵盖面积大、知识技能种类多样等特点,不论在规模、结构还是在素质、效能等方面都能充分优化乡村人才资源,满足乡村振兴在产业、生态、民生、社会治理等各领域中的人才质量优化与数量扩展的现实需求。如此,新乡贤多元化的群体构成有效提升了乡村人才与乡村建设实际要求的适配性,从而促进乡村各领域协同配合、共同发展。

(三)助力乡村文化振兴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灵魂。乡村振兴,既要塑形,更要铸魂。乡村振兴在更深层面是对乡村居民内心精神世界的呼唤与激活。其根魂所系是乡村文化更全面更彻底的振兴,由此提振、激发农民群众的信心和力量,为乡村走向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乡村振兴需要文化的引领与塑造,文化振兴所孕育的强大生命力与创造力既可以破除思想束缚、更新发展观念,焕发乡村文化新活力,更可以助推乡村经济发展,加快乡村振兴的步伐。2022年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12],更加突显出乡村文化振兴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地位与关键作用。新乡贤承袭传统乡贤角色定位,内在包含有社会对其传承乡村文化、创新乡贤文化的需求与期盼[13],具备充分的乡村文化振兴潜能。

作为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参与力量,新乡贤有着丰富的主体构成及其参与方式,其中德贤体现为口述历史、地方志撰写、家风弘扬等,学贤体现为乡村支教、送文化下乡等,商贤体现为技能培训、乡村文产业开发等,官贤体现为缓解社会矛盾、调解邻里纠纷等,侨贤体现为捐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新乡贤出身乡村,并至少有过一定时间的乡村生活及一定程度的乡村文化体验,乡村文化早已作为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深深烙印于其自身的文化基因中,对乡村文化接触时间之长、认识之深刻,使得其对于农村所具有的文化资源较为熟知,如民间技艺、民风民俗、家风家训等,因此保护与传承意识也较村民更为强烈;另一方面,他们基本上都接受过现代教育,具有一定的学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运用所学打破传统乡村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壁垒与对立,同时,他们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和相对长远的眼光,擅于学习借鉴现代文化发展的方法与思路,将乡村传统文化与当前发展需求有效衔接,挖掘乡村文化中潜在的多重功能价值,让乡村文化再次焕发新活力。

(四)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各地常依托地方优势,发展乡村特色产业,聚焦高质量发展,凝聚地方民心民力,以产业兴旺的发展态势实现农民增收、农业丰收、农村振兴。乡村要实现产业振兴,也必然离不开提供治理、规划、发展、经营与技术支撑的产业发展型优质人才。《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培育“头雁”,打造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队伍,夯实乡村产业振兴人才基础。[14]新乡贤群体中不乏有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或是积累有某一产业工作的经验,或是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人脉资源,相较普通村民思想更加灵敏、视野更加开阔,可作为乡村产业发展的“头雁”。[15]

新乡贤因自身活跃的思维、广博的见识、丰厚的资财和卓越的才能,对于乡村产业振兴的助力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他们或充分地了解产业发展态势,或具备创新的发展理念,或拥有专业的知识技能,或承担着沟通内外的信息媒介角色,能够及时有效分析各产业之间利弊,带领村民选择适于本村发展的产业,为农民提供技术与经验支持,解决农民最为担心的就业与收入问题,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拉动一片、造福一方。熟悉有关法律政策的新乡贤还可就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村民提供政策解读与法律咨询服务,让农民了解当前国家对于乡村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与倾斜方向,减轻农民在参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疑虑与困扰,实现兴农富农、产业兴旺的乡村振兴目标。新乡贤兼具知识、道德、资财和情怀,是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通过有效发挥新乡贤优势,形塑新乡贤与产业振兴耦合机制,有利于推动乡村从单纯依靠外部资源向催生内在主体力量转变,激活村庄内生动力,为乡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分条件和有力保障。[16]

(五)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支撑。以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是践行“两山理论”、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生态宜居新农村的必然要求。[17]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升,乡村居民对于美丽生态环境的需求也日益高涨。种好“梧桐树”,引得“金凤”来。但不可忽视的是,“种树”的过程本身就需要智者贤者的倾力参与。新乡贤作为德才兼备的乡村贤达人士与地方精英,其文明素养、环保意识、生态观念和科学常识等都处于相对领先水平,对于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的价值日益突显。

第一,新乡贤是生态文明思想的传播者。正确绿色发展理念的形成是推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先决思想条件。新乡贤在农村群体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与话语权,也具备一定的先导意识,应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带头营造建设美丽乡村新风尚,增强村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帮助村民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调动村民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新乡贤掌握着一定的社会物质资源并拥有着干事创业的决心,可以实际行动身体力行地引导村民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如,捐资助力乡村生态环境整治与保护,自觉做好并呼吁减污减排等。第二,新乡贤是乡村生态建设的监督者。虽然国家、社会、政府层面都在强调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重要性,但乡村建设中仍然存在少数以破坏环境来发展经济的现象,因此就需要一定的监督力量加以制约,以便能及时劝说、阻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新乡贤在乡村中的影响力和先进的环保意识使其能够成为乡村生态建设监督者的最佳人选,监督农村各项生态建设活动,完善乡村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并督促其执行,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二、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面临主要困境

新乡贤在乡村振兴、农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既合乎乡村治理的现实性需要也有助于夯实乡村治理的内生性基础,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乡村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和新乡贤群体结构性不强与组织化不高等原因[18],新乡贤作用发挥受限,制约着其更好地发挥历史主动以促进乡村建设。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德法共治的参与者、引领者和监督者,在为乡村善治提供法律支持的同时,其自身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保障需求。然而,由于农村法治生长土壤的相对贫瘠和成长环境的相对不成熟以及其他各种外界因素,我国法律体系和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难以在短时间内触及广大乡村地区,尤其是细化到某一具体类群。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之一便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虽然国家在多个文件中强调了新乡贤治村的作用与意义,但并没有从立法的层面来确立新乡贤角色的定位与权责,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和监督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中所享有的权力与应承担的义务。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新乡贤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与保障,若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权益受损、与村民出现矛盾冲突、与村两委发生利益纠葛等情况,新乡贤群体容易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这会严重打击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加重新乡贤返乡工作的顾虑与担忧,挫伤新乡贤对于乡村报答奉献的情感,甚至劝退潜在发展着的新乡贤群体。除此之外,法律的缺失还会限制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充分发挥,行事之初未经法律授权、行事之中未冠合法之名、行事之后未享法律保障,使其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容易束手束脚。尽管新乡贤独立于村民与“村两委”之外,可以在双方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沟通协商、化解矛盾、监督约束的作用,但缺失法律保障则会使这些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到位。缺少法律保障地位的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拥有真正治村权力者“村两委”的打压,有时也会遭受乡村治理主体村民的质疑,直接性“强弱”力量的落差地位使新乡贤群体有苦难言又无处维权。

(二)缺乏长远的制度规范

制度是长效规范之良策。对广大新乡贤群体施以相对长远的制度规范,能够有效推动对其划分考核、组织管理、行为监督的长效化、统一化和标准化。当前各地区对于新乡贤治村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制,且不同地区乡村治理环境不尽相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模式也存在差异,对于新乡贤的管理与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空缺,在国家层面也未曾对新乡贤治村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

首先,缺乏引进制度规范。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新乡贤在促进乡村治理体系改革与创新中的作用。为响应政府号召,各地区在尚未完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准入机制的情况下就广泛大量引入新乡贤群体,部分地区存在应对上级审核、完成考核指标或是借机植入自身相关势力的动机[19],几乎背离“不贤不选、不能不选、不愿不选”的准入原则和“崇德尚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群众公认”的选贤标准。在缺乏引进制度的规范下组建的新乡贤队伍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容易导致滥竽充数的问题。其次,缺乏组织制度规范。在新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部分乡村没有对新乡贤权责明确的规范,没有划清新乡贤权力边界,容易造成新乡贤与村两委职能边界模糊性的问题,造成“强弱”力量相抗争的此起彼伏不稳定局面。村两委力量强盛时,容易导致新乡贤作用发挥受限甚至被操纵,而当新乡贤力量强盛时则可能会出现对村两委职权的僭越甚至架空的情况。科学、合理、严谨的乡贤组织管理制度的失范使得新乡贤在引领农村风尚、助力农村发展中的正面功效难以充分发挥。最后,缺乏监督制度规范。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治理、帮助村民处理各项事务中得到村民的信任与尊重,形成了一定的名声与威望,但在缺乏一定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极可能导致部分新乡贤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借机利用便利与拥有的资源优势,在农村事务处理过程中谋取私利,损害村民利益。

(三)缺乏高度的文化认同

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村地区发挥着巨大作用,对于乡规民约的形成、道德伦理的塑造具有重要的价值。但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乡村治理体系发生彻底的变革,传统乡贤逐渐“退场”,与之相伴的乡贤文化也逐渐式微,淡出大众视野。由此导致新乡贤重新嵌入乡村治理体系时缺乏一定的乡贤文化铺垫与时代价值认同,使得新乡贤在融入乡村过程中受到阻碍与排斥,限制新乡贤在乡村振兴各领域中作用的发挥。

首先,信息网络等新兴技术在乡村地区的渗透覆盖深刻影响了乡村文化的发展形态,乡村文化在信息时代发展中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单一的新乡贤文化难以有效回应日益走向现代化的乡村居民全部的文化需求。互联网的普及给乡村文化发展提供了更加自由的多元化选择路径,使村民受到更多文化思潮的影响,乡村村民价值观不再趋同,难以形成共同的文化价值追求,乡村异质性持续增强[20],使得新乡贤文化供给不能满足村民文化需求。其次,乡村文化的孕育环境发生变化,农村已由之前的“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21],紧密相连的利益关系逐渐消解,村民之间的情感联系也不如往日密切,加之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逐渐下降,集体意识不断减弱,凝聚力随之降低,难以浇灌新乡贤文化认同的土壤,阻碍新乡贤“道德榜样”、“思想引领”角色定位作用的发挥。最后,文化嵌入的困难成为新乡贤文化认同缺失的重要内因。在新乡贤文化嵌入与融合过程中,乡村居民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普遍处于尚未苏醒的状态,新乡贤文化自身也尚未具有能充分唤醒与激活主体活力的内生性力量。在互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的情况下,嵌入客体的接纳与信任度不高,吸纳正由传统村落文化向现代乡村文明转变的广大本土村民有机融入新乡贤文化的理想难以迅速实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新乡贤群体对自我文化的认同,进而影响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导致新乡贤参与虚化的结果。

(四)缺乏充足的资源投入

新乡贤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凭借的是自身所具有的知识、经济、政治、人脉等资源,依托的是对于泽被乡里、反哺桑梓的价值认同与深厚乡土情感,自愿投入到乡村振兴的队伍之中,以期为乡村建设贡献自身的力量。但在参与治理过程之中,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各项事务的处理解决、新乡贤组织的日常运作都需消耗一定的资源,而当前大部分农村在新乡贤群体中的资源投入少之又少,有的地方仅仅是为新乡贤组织提供议事场所,如修建乡贤评理堂、乡贤工作室等,其余各项工作中所需资源的供应很少,对于新乡贤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遏制新乡贤潜在人才持续投身农村事业的动力。

首先,缺乏经济资源的投入。资金支持等多样化的物质性激励措施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乡贤“大展身手”的步伐。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带有鲜明的志愿性质和强烈的情怀寄托,其本身是无报酬可言的,没有明确的资金奖励规范。新乡贤“招商引资工程”和“助富共富工程”更是任重道远,需久久为功。在短期内新乡贤治理工作可依靠自身投报乡梓的满腔热情、群体成员的贡献与乡村的少量投资来维持,但是从长期来看,没有一定数量且持续输出的相关资金和固定或非固定、传统或非传统的相关物质支撑,新乡贤组织日常工作将难以为继。其次,缺乏生活资源的投入。部分新乡贤来自于城市退休人员,他们离开城市中稳定的生活环境返回乡村,面临着乡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人居环境不便捷、生活补给不充分等生活资源保障相对匮乏的困境,需要政府协助提供生活资源来解决其在农村中居住、医疗、生活等必备需求。此外,在对新乡贤乡村生活硬件设施整齐配套的同时,安全愉快的生活软环境营造和相关资源投入也同样重要。但揆诸现实,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投入依然很少,新乡贤乡村生活的现有物资水平、治安水平、文娱水平等都难以为其提供稳定的乡村生活保障,是亟需破解的新乡贤治理困境。

缺乏正确的参与期待

正确的参与期待是指以乡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在对乡村振兴参与群体及其参与实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的较为正常的期望值与包容度。在新乡贤群体融入乡村社会、投入乡村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正确的参与期待是影响其参与有效性发挥的重要因素。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是新乡贤与乡村社会双向互动的过程。[22]在此过程中,新乡贤对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发挥积极价值的同时,也面临着“局外人”和“对立者”的参与困境:身份挤兑、信息阻隔和利益冲突状况频出,使得乡村社会对新乡贤的接纳与期待程度有限,新乡贤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制约。

首先,身份和信息的不对称致使新乡贤沦为乡村治理的“局外人”。新乡贤久居在外,有着与普通乡民截然不同的成长背景和发展环境,空间上的间隔自然衍化为信息上的阻隔:由于缺乏对新乡贤的足够了解,乡村居民难以在完全信任的心理预设下与其进行敞开心扉的有效沟通;加之受传统家园思想的影响,乡村居民对于“外来力量”的介入始终抱着怀疑、审视甚至敌对的态度,在与乡村内外信息交汇碰撞后产生的信息壁垒更使其短时间内难以接受乡村社会资源与权力转交由“中途归来”的新乡贤去掌握和运用。同时,进入乡村社会后,新乡贤被渐次赋予政府代理人和乡民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并随着参与程度的加深逐渐显现出近乎对立的挤兑效应,常表现为作为乡村社会主体的乡民认为新乡贤所具备的政府代理人角色远远超过了自身代理人角色,无形中影响了新乡贤融入乡村社会的顺利进程。其次,利益的不对称致使新乡贤成为乡村振兴民意群力的“对立者”。新乡贤本着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初心参与乡村治理,但由于乡村事务的复杂性和乡村居民文明素养的参差性,新乡贤在争取乡村公共利益的同时难免被资源和利益固有者的乡村居民误解乃至污名化,从而被置于与乡村居民相对立的艰难境地。

三、新乡贤在乡村振兴参与困境中的突围路径

新乡贤作为推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是激发乡村治理内生动力和优化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在乡村法制、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扶贫等诸多领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3]在具体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价值并不断将其扩大化。与此同时,对于新乡贤在参与乡村振兴中所面临的诸如法律保障、制度规范、文化认同、资源投入和参与期待等方面的现实困境,也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纾解对策,以确保新乡贤治村优势的有效发挥,助推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实现。

强化党建引领,抓好协同保障

治国必先治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建是乡村振兴各项工作中凝聚四方、协同保障的关键因素,是激活乡村振兴伟大实践中各种能动因子的重要力量。要不断强化党建引领乡贤共建,进一步加强党组织与新乡贤的沟通联系,打造“党建引领+乡贤助力”崭新模式,让新乡贤资源、智慧和力量紧紧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凝心聚力助推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

首先,党建引领乡贤,壮大集体经济。在党建引领下,要有效利用以新乡贤为代表的“乡土专家”在经验、资金、智力和人脉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作用,通过技术返乡、资源返乡、智力返乡、资金返乡等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实施土地流转;发展种植基地和农业产业园;开发生态旅游和休闲观光旅游,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其次,党建引领乡贤,赋能基层治理。软治理作为与硬治理相对应的一种治理模式,主要通过文化、价值观等柔和的治理样态呈现出来。[24]以新乡贤为主推力的乡村软治理逐渐成为现代中国乡村治理新方式。要将乡贤理事会等新乡贤参政议政机构与村两委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以党组织为核心,通过议事大会、微信工作群等途径,加强村两委领导干部与新乡贤的交流,发动乡贤力量,组织广大党员,通过联谊会等活性手段加强文化价值引领和政策规范引导,并授予荣誉头衔或挂名重要职务以增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动力和归属意识。此外,还可以在村党委的牵头领导下成立新乡贤临时党支部,使新乡贤能积极有效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为民代言、替民发声,并推荐支部内优秀新乡贤为村干部候选人、“两代表一委员”等,形成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新乡贤广泛参与的“贤治”模式。最后,党建引领乡贤,涵养乡风文明。新乡贤拥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应自觉担当起传播传统乡土村落文化、推广引入现代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责任。要动员党组织引导并鼓励新乡贤参与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尚。同时,引导党员乡贤带头参与农耕文化馆等乡村文明地标建设和送戏下乡、非遗宣讲、文艺汇演等特色乡村文化活动开展。

)健全法律法规,抓实立法保障

为破解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面临缺乏法律保障的困境,重中之重是要下好“法治”这盘棋。立法保障是底线,是新乡贤积极投入乡村振兴的“定心丸”。应健全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界定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权责,维护新乡贤所享有的各项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抓实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立法保障。

首先,制定新乡贤参与治村的法律法规。要顺利推动新乡贤融入乡村治理的进程,实现参与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党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定立是高屋建瓴的,其贯彻执行是关系到国家法治工作全局的。因此,要遵循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程序及原则,深入研究乡村振兴和乡贤治村的相关热点问题,从党和国家的高度推进新乡贤立法工作的开展,结合乡村振兴进程,统筹各方发展需求,将乡村振兴和乡贤治村的有关政策具体化、法定化,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部署,为地方落实新乡贤治村举措提供法律依据与规范。其次,构建新乡贤参与治村的地方性法规。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良好示范和有效引领亟需同样健全完善并具有一定灵活度的地方性法规与之相配套。要敦促和监督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出台的新乡贤治村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贯彻国家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逐步明确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实施制度及细则,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实施条例,根据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实效拟定更为具体化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的颁布执行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25]但其中尚未提到有关新乡贤等群体参与乡村建设的具体法律条文,新乡贤与乡村振兴的紧密联系尚未通过法律形式得以外显。为此,要修订诸如《新乡贤乡村治理促进法》等法律或配套解释条例以强化新乡贤治村相关要求与规范,明确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职权、地位与义务,突出强调新乡贤对于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为新乡贤治村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完善制度体制,抓细政策保障

为破解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面临缺乏制度规范的困境,应加快完善制度体制,抓细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政策保障。政策保障是基础,是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依据。在实际中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会涉及到怎样选用、组织、监督、激励、考核新乡贤群体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制度体制尤为重要,以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政策体系保障新乡贤有效参与乡村振兴之中。

首先,建立新乡贤引进机制。建立并完善合理的引进机制是新乡贤群体回归乡村社会、助力乡村振兴的第一步。地方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选用标准,把好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第一关,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新乡贤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知识素养、群众基础等进行审核,有效规避新乡贤滥竽充数、自身条件存在局限等潜在隐患与风险。在严格准入机制的同时也要依托政策推动、乡情互动、工作带动和保障驱动优化对新乡贤返乡回流的人才吸引机制。如,精简审批、精细服务、数字管理、物质优待等。其次,建立新乡贤组织机制。灵活健全的组织机制是确保新乡贤工作高效安排与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按照“合纵连横”的思路,纵向构建包含有乡镇党工委、新乡贤理事会、新乡贤理事小组的三级领导结构,横向根据不同维度类属分别构建在外乡贤组、本地乡贤组以及村干部、新乡贤、企业会员等不同人员组织网络。同时,明确新乡贤组织章程制度,新乡贤组织构建、组织运作、组织各项活动开展与实施等必须在组织规范要求之内进行,必须同乡村现有治理体系相协调配合,确保新乡贤组织在村两委的引领与指导下发挥组织效用。最后,建立新乡贤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机制可有效保证新乡贤权力实施和事务开展的正确性。要构建由政府主导、村两委执行、村民为主体的多方监督群体,形成多元参与监督的信用监管机制[26],对新乡贤参与的各项事务进行监督,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确保新乡贤正确运用职权为村民谋福利、为乡村办实事。

)弘扬乡贤文化,抓牢文化保障

为破解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面临缺乏文化认同的困境,应大力弘扬乡贤文化,抓牢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文化保障。文化保障是支撑,立足传统乡贤文化,结合当下乡村文化发展趋势与农民需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乡村新乡贤文化发展,为新乡贤更快融入乡村振兴中铺筑道路、搭建舞台,提升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与信心,强化“回报家乡,振兴乡村”的深挚情感。

首先,要创新传承传统乡贤文化,为传统乡贤文化注入崭新活力。乡贤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溯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要辩证看待传统乡贤文化,取其精华为新乡贤文化奠定优秀文化根基,去其糟粕防止已过时的价值观念继续对当前村民的思想形成侵蚀。将传统乡贤文化中蕴含的丰富思想和道德资源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乡村文化现实发展需求相结合,实现乡贤文化的时代化大众化发展。其次,大力弘扬宣传新乡贤文化,为新乡贤参与治村培育文化土壤。新乡贤文化并非凝固的抽象文化形态,而是由丰富物质载体和人文事迹彰显的具体文化形态。因此,新乡贤文化的弘扬宣传不能受锢于简单的文化概念和文化理论的输出与阐释,而要用更多鲜活的形式加以展现。要挖掘本土新乡贤文化资源和新乡贤文化事迹,加大对新乡贤文化及优秀事迹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媒体平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大力营造新乡贤治村的文化氛围,形成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高涨社会风气。最后,唤醒民众对新乡贤的价值认同,为新乡贤文化发展构建良好环境。价值认同是对新乡贤文化最深层次的认同。政府应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创新道德教化的实践形式”,“全面加强村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27],提升村民对于文化与事物的感知力、审视力、判断力和融入力,从根源处完成对新乡贤的价值认同;通过举办新乡贤事迹宣讲会、政府表彰大会和新乡贤互助交流会等方式,宣传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优势与价值所在,展示新乡贤建功新时代的优秀典型事迹,增强农民对新乡贤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加强资源供给,抓物质保障

为破解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面临缺乏资源投入的困境,应加强资源供给,抓好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物质保障。物质保障对于新乡贤助力乡村振兴起着举重若轻的支撑作用。在具体实践中,要铸牢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坚定新乡贤投入乡村治理的信心与决心,确保新乡贤组织的常态化运作机制平稳运行。

首先,提高经济资源的投入。从新乡贤的选拔、培训到新乡贤组织的筹备、建立都需要一定的资源投入,政府需为新乡贤组织的日常运转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与财政补贴,使新乡贤组织得以顺利稳定运作。如,设置新乡贤专项资金并逐年适度递增;统筹整合新乡贤领头参与的项目基金并加以优先扶持;组织设立新乡贤发展基金以助力新乡贤引导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计划;开辟新乡贤“绿色通道”以便在水、电、气、能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此外,对于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乡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与表彰,提高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与持续性,通过建构完善的物质保障体系吸引更多的新乡贤加入到乡村振兴的队伍之中。其次,提高生活资源的投入,不断完善新乡贤生活保障机制,给予公职人员、干部、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告老还乡”“退职还乡”应享有的生活权益并加以鼓励。新乡贤中大部分为返乡回馈乡土人士,不能和其光谈理想抱负,不谈生活配套,特别是解决好其回乡之后在住房、医疗、养老、基础设施等方面面临的基本生活问题。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由政府为新乡贤改善居住条件给予支持或在建房许可方面提供便利服务;提升新乡贤在县域的医疗服务保障水平,让他们在乡村看病“安心”,治病“放心”;建设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大学、老年食堂等,打造新乡贤“田园养老”新模式;加快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尽可能让新乡贤返乡过得“舒心”,让新乡贤“想要回”、“回得来”、“留得住”、“有事干”、“干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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