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需谨慎 致人损害要担责


 

正义之声网讯【潘晶】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和被饲养动物的种类不断增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家养的烈性犬咬伤人、奔跑的马践踏人、猪拱伤人、蜜蜂蜇伤人等。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

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在小区里散步时突然被一只狗追逐撕咬,王某挣扎时摔倒,导致面部擦伤。王某询问小区物业人员得知,该狗为同小区刘某饲养。王某遂找到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刘某不同意赔偿,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临江市人民法院提示大家,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要管理好自己的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出门在外时牵绳、戴嘴套、清理粪便必不可少,务必文明饲养。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