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分类与监管思路的影响


  2021年6月10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发布咨询文件《对加密资产开放的谨慎处理》,将银行金融机构对加密资产的开放纳入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该咨询文件扩大了加密资产的定义,建立了加密资产分类标准,围绕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审查和市场纪律讨论如何处理加密资产开放。
 
  图片[1]-解读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分类与监管思路的影响-链幸财经
 
  值得一提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的加密资产(Crytoasset),并不局限于比特币、以太币等通常所说的虚拟资产(VirtualAsset),而是Token化证券、稳定币等数字资产,实际上是针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时代所涉及的新资产类型。该咨询文件具有鲜明的前瞻性,体现了巴塞尔协议与时俱进的精神。鉴于巴塞尔协议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地位,该咨询文件对加密资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加密资产是什么?
 
  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义是,加密资产主要依赖密码学、分布式账簿和类似技术的个人数字资产,数字资产(DigitalAsset)是有价值的数字表示,可以用于支付、投资、商品和服务。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要点:
 
  一是加密资产属于数字资产,而非实物资产,但并非所有数字资产都属于加密资产,只有主要依赖于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例如,记录在中央证券登记机构(CSD)或托管机构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大宗商品等,虽然是数字资产,但并非加密资产。这个问题涉及到金融基础设施中账户模式和Token模式的区别。在账户模式下,中央证券登记机构将证券非实物化,使证券成为中央证券登记机构账户中的电子记账科目,使证券交易不涉及纸质凭证的物理交割(非流动),而体现为相关账户的借记和借记操作。密码学、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也可以实现非实物化和非流动化,用Token代表价值,用Token转让代表价值流通。虽然账户模式和Token模式都可以支持价值的数字表示,但是在管理中间账户的数字表示操作。
 
  第二,加密资产属于私人数字资产,价值基础是私人部门或市场机构。这样,中央银行的数字现金(CBDC)就被排除在加密资产之外(一些中央银行的数字现金使用账户模式在存在形式上不符合加密资产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不清楚。除了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发行的Token证券也应该属于加密资产的范畴。例如,世界银行2018年发行的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区块链创建和管理的债券Bond-i。
 
  第三,加密资产的用途包括支付、投资和商品或服务。这对应于证券监管对加密资产的划分——支付、证券和功能。加密资产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防止加密资产被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并符合碳排放方向。
 
  一般来说,加密资产是中央银行数字现金以外用Token表示的价值。这将加密资产与实物资产、基于中央证券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的非实物证券区分开来。加密资产在管理模式、交易、清算和隐私保护方面的特点是它们可以成为新资产类型的关键原因,但引入的新风险也是加密资产监管的重点。
 
  密码资产分类标准
 
  根据价值基础,巴塞尔委员会将加密资产分为两类-1类和2类,其中1类又分为1a类和1b类。在分类中,巴塞尔委员会采用了排除法,对1类加密资产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标准,任何不符合条件的都属于2类加密资产。
 
  第一类加密资产。
 
  1a类加密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大宗商品或其他传统资产。这里的传统资产是指记录在中央证券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账户中的资产(即账户模式)。1a类加密资产和相应的传统资产除存在形式不同外,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体现在资产所有权、未来现金流和偿还顺序等方面。如果某种加密资产需要先赎回或转换成传统资产,才能拥有与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权利,不符合1a类加密资产的标准。需要看到的是,即使1a加密资产和相应的传统资产拥有相同的法律权利,也会影响其流动性、市场价值和作为抵押品缓解信用风险的能力。
 
  1b类加密资产没有与相应的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能力,但通过稳定机制实现了价值联系。稳定机制的核心是可靠的发行机构。该发行机构基于全额传统资产储备发行加密资产,保证完全可赎回性。也就是说,投资者总是可以用加密资产1:1交换相应的传统资产。稳定机制有很多可能的安排,第一,作为发行储备的传统资产池与发行机构之间是否有破产隔离关系,第二,谁和机构可以直接向发行机构赎回加密资产(即赎回者群体)。这两个要点决定了对1b类资产的监督要求。
 
  所以,对于1b类加密资产,首先要有传统资产,然后通过稳定的机制生成Token模式下的镜像,而1a类加密资产没有镜像属性。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1a类和1b类加密必须完全符合下列要求,只要有一个要求不符合,就属于2类加密资产。
 
  (1b加密资产)稳定机制。
 
  稳定性机制必须始终有效,体现在加密资产和相应的传统资产之间的相对价格差异上,每年超过0.1%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然稳定性机制就不会一直有效。
 
  稳定性机制必须支持基于足够数据的风险管理。例如,传统资产池作为发行储备的组成和估值。
 
  发行储备资产的真实性。
 
  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权益有明确的定义,可以法律执行,相关法律框架保证结算的最终性(SettlementFinality)
 
  密码资产必须始终保证完全的可转让性和最终结算性。1b类加密资产必须保证完全可赎回。
 
  加密资产必须保持完整的文件记录。在结算的最终性方面,必须明确记载重要的金融风险完成转移的时间和交易不能取消的时间。1b类加密资产必须明确定义:回购者群体的构成、回购者的义务、回购的时间框架、回购的传统资产、回购价值的确定方法等。
 
  加密资产相关功能(包括发行、验证、赎回、转让等。)及其所依赖的网络(包括分布式账簿或类似技术),可以在设计和运营层面充分缓解和管理任何重大风险。
 
  密码资产的相关功能及其所依赖的网络,不会损害密码资产的可转让性、最终结算性或赎回性。
 
  实行加密资产相关功能的实体必须遵循稳定的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实践标准来处理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外包、欺诈和网络风险;数据丢失的风险;各种非财务风险,包括数据完整性;操作灵活;第三方机构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涉及的实体包括加密资产的发行机构、转让和结算系统的运营商、稳定机制的管理者和发行储备资产的托管机构。
 
  密码资产所依赖的网络必须保证所有的交易和参加者都可以追溯。相关影响因素包括运营结构、一个或多个实体执行网络核心功能的开放程度,即网络访问有无限制的节点技术角色是否有分工关系的验证和共识机制。
 
  执行加密资产赎回、转让和结算的最终实体必须受到监督。
 
  涉及的实体包括转让和结算系统的运营商、稳定机制的管理者和发行储备资产的管理机构。
 
  从这些要求来看,巴塞尔委员会为一类加密资产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1a类加密资产与相应的传统资产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这一定要有立法保障,类似于国家通过修订法律使央行的数字现金具有与纸币相同的法律偿还货币地位。其次,1b类加密资产的稳定机制应严格设计,以满足始终有效的标准,包括发行储备资产的托管、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策略、赎回者组成、认购赎回机制、套利机制使加密资产与相应传统资产的价格收敛效力,定期接受第三方审计和信息披露。第三,如果一类加密资产采用分布式账簿技术,只能是有准入限制的联盟链,不能是不需要许可的公共链,并发处理能力强,不能因为分叉而影响结算的最终性,也可以与中央证券登记机构或托管机构的账户系统高效合作。第四类加密资产采用分布式账簿管理和控制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实践链。
 
  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符合1a类加密资产要求的。最接近1b类资产的是各种稳定货币,但现有稳定货币很难满足1b加密资产要求。
 
  二类加密资产。
 
  几乎所有现有的加密资产都属于两类,主要包括:
 
  公共链完全基于算法发行的虚拟资产,没有任何资产储备或信用支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
 
  Token化证券和稳定币未达到1类加密资产标准。
 
  新的加密资产,如DeFi,由加密资产+智能合约组成。
 
  NFT现在大多数艺术品NFT都是没有版权的复制品。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慎重原则,默认所有加密资产都属于两种加密资产。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分析、风险管理和监视,向监督机构证明某加密资产符合一种加密资产的所有标准。
 
  巴塞尔协议开放加密资产。
 
  巴塞尔协议对加密资产开放的处理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功能监管,风险相同,活动相同,处理相同。如果加密资产提供了与传统资产相同的经济功能,就会产生相同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