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创新体制的社会化安排
近期在推动一个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共同体的研究课题,近日与课题组召开一次座谈会,结合近期关于社会化问题的思考,有点收获简单记述一番。
所谓创新共同体,或可叫创新联合体,或也可称为企业化研究院,其安排大致是企业、政府、大学或一些研究机构,联合为某一领域创新研究发起成立的一种研究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企业化运作,成果以竞价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或是发起新孵化企业方式进行股权分配,最终达成推动创新发展的创新推动模式。本质上就是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化安排,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企业支持、大学或研究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充分挖掘社会支持资金,拓宽社会参与度,多方推动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的社会化安排,很重要的一条是充分挖掘政府或国有资金对于创新发展的有效参与。政府直接建设实验室或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科研创新,过去的实践证明都不会有好效果,通过社会化安排,将相应的直投资金演变成有效的支持资金,以资本或股权的方式间接参与创新发展,是很多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所谓专业事情专业人做,以有效的社会化方式,让专业人士组织起来去做好专业的事情,是社会化安排之所以重要的立足点。
座谈谈到创新社会组织的积聚安排,这类组织可以集中到科学研究力量相对集中的区域,以便于配套相应的公共科学装置,也能形成科学城集中效应。比如光明科学城,这类研究机构的引进和集中安排就很有意义。
目前国内对于社会化组织安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之所以近期多方呼吁重视和推动社会化安排,这方面的组织推动发展模式并不是新鲜事情,发达社会已经有很多成熟案例,在深圳关注也不是一天两天。中国发展到现阶段,很多事业的配套发展已经进入瓶颈状态,社会化安排是突破瓶颈推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选择,尤其是科技创新和社会科学进步,没有社会化安排,很难达成全社会高效推动发展的目的。这也是中国社会制度完善安排重点弱项。值得好好研究和尝试推动。
中国已经走上社会自组织运作的科学取向,完善社会自组的基础构建有必要持续推动,社会化安排是自组织社会运作的很基本也是很重要的发展方向。所谓西方扭曲的NGO组织并不能代表社会化安排的正确取向。国家可以加强监控管理,但是不应该因噎废食。何况作为国际社会认可得组织模式,中国要加强国际交往,扩大国际影响,这种组织方式的采用就必不可少。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