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利得税
(1)非常时期开征的过分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战时利益税,始创于1937年。1938年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大后方物资奇缺,物价飞腾,通货膨胀,投机倒把盛行。投机商人则趁机居奇牟利,激起社会人民的公愤。国民党政府为节制私人资本,增加财政收入,亦为平息社会公愤,于
税级 利得合资本额 税率
一 超过15%-20% 10%
二 超过20%-30% 15%
三 超过30%-40% 20%
四 超过40%-50% 30%
五 超过50-6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税级 利得合财产额 税率
一 超过12% 10%
二 超过20% 15%
三 超过30% 20%
四 超过40% 30%
五 超过5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1943年公布《财产租赁所得税法》及《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对1938年税法作出了修改。新税法规定,废除财产租凭过分利得税,对此另有办法征收;对于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作如下新规定:(1)营利事业之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维持原税率;(2)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至百分之百以下者,以缩短级距的方式,酌增税率;(3)利得在资本百分之百以上者,始提高税率,以课征百分之六十为最高限额。经过修改,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过分利得税相加,最高可达利润的百分之八十。
在投机盛行的情况下,对投机事业,如投机商业等,征收利得税是应该的。因为投机事业对生产、对正当的商业活动,对物价的稳定都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但国民党政府的利得税条例,却不加区分地将民族工业同商业一同对待。战争期间的民族工业已受很大摧残,再对其加征利得税,无异于置民族工业于死地。因此,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是又一沉重的打击。
(2)特种过分利得税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以后,非常时期结束。于是
纵观国民党政府的过分利得税政策,是有极大弊病的。其基本之点是不分工、商,都按规定的同一税率征税。对因投机而获暴利者,对误国害民者,课以重税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于没收也于情所合。但对生产企业,特别是民族工业也“一视同仁,也将它们视为投机事业,这对民族工业是一个沉重打击,而助长了投机势力的猖獗。对民族工业的这种政策,不利于培养税源,乃至于有杀鸡取卵的恶果。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工业的盈利多数是表面上的“虚盈”,税收机关却以此为据征收实税,这就使资金日益短绌的民族工业更加陷入窘境。同时,国党政府规定,工厂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一律按战前的价格折算提取,不准照时价提取,这样,工厂实际上将成本也折入了纯利而按过分利得税上交税款,这等于抽取民族工业的血本;民族资本工厂所提取的折旧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之下,已不能买所需的机器设备,结果是原有的机器得不到更新改造,残破不堪,致使生产力低下,最终必归于停顿。
利得税的征收方法是以资本额为基础,凡纯利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十五以上,即从累进税率课税。这样,同一纯利额资本越,少,负担越重;资本额越大,负担反而越轻。于是过分利得税基本上集中在中小企业身上,四大家庭的官僚资本企业却因其资本额大和享有各种特权,得以逃税和免税。
总之,过分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来说是又一道催命符。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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