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买卖房屋迟延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疫情期间,买卖房屋迟延履行是否构成违约

因疫情影响,全国范围内出台多项举措进行疫情防控,采取了包括限制人员流动、延长假期、对确诊患者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等措施。疫情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房屋买卖也不能避免。

很多人春节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定金,后续手续待春节后再办理,但是因为疫情原因不得不推迟履行,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疫情影响迟延履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复杂,买卖双方需要各自完成及配合完成的交易程序较多,在疫情影响下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迟延:如卖方迟延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买方迟延办理贷款手续、买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迟延办理房屋交接物业交割等。在出现上述履行迟延后,是否构成违约就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性事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因疫情导致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是否是因疫情导致,迟延履行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以下分情况进行分析:

1迟延办理解除抵押、银行贷款、不动产转移登记

解除抵押手续,一般要求卖方本人到银行申请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在银行向其出具结清证明后,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办理银行贷款和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双方本人到现场办理。因疫情防控问题,导致无法到现场办理,导致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

2卖方迟延交付房屋

该房屋还由卖方居住,因为卖方被采取限制措施或小区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无法如期交房,可以免责。如果该房屋并非卖方实际居住,比如房屋已经空置,钥匙已交给中介等,也就是说交付房屋并不存在障碍,卖方不能以自身受管控或被隔离作为迟延履行合同的理由。

3买方迟延给付金钱

和交付房屋、办理相关手续不同,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履行,并不需要必须到公共场所办理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因为疫情原因被隔离,在能够自主使用通讯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购房款,而不能以被隔离为由不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否则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必须是疫情影响到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造成根本性障碍,才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如果是仅仅出于内心恐惧问题不履行合同,比如银行、房管等部门正常办公,本人也并非新冠肺炎确认或疑似患者,但仅仅是怕被感染不想出门,这种情况就很难免责。 

4、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屋买卖是典型的非继续性合同,疫情对双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愿一般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买卖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因疫情无法按时出行,或者因中介、银行等机构减少办公等情形,仅会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不能如期履行,并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这时候该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延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考虑到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及避免恶意违约的因素不宜轻易主张解除合同。

5迟延履行后,双方仍应履行的义务

因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履行的,合同双方依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1通知、止损的义务。前文提到的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证明包括但是不限于政府部门发出的各类文件、出行车票、机票被退票的证据材料、个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的就医材料等各类证据材料。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接到受影响方的 通知后,也应积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

2疫情解除后的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即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相关因素排除后,一方应当及时、继续履行。之所以区分疫情对迟延履行的影响程度,目的是为了确保最 大限度的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