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借款用途变更,保证人是否免责
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责呢,张付杰律师按: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特定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1、以贷还贷,保证人免责吗?
保证人明知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以贷还贷"的,即使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与真实用途不一致,保证人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2、借贷双方协商变更贷款用途,保证人免责吗?
未经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保证人可以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3、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免责吗?
对借款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借款人单方改变借款用途,出借人未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免责。但保证人明确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除外。
4、违背保证人保证真实意思的,保证人免责吗?
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人可以免责。
5、合同约定偾权人有监督用途的权利而未行使,担保人可以免责吗?
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由贷款人审核确认等,而借款的用途却发生了变化。担保人能够主张免责呢?从约定来看,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属于贷款人的权利并非是其审查义务,担保人若无其他抗辩事由,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6、新贷还旧贷,保证人免责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