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如何处理?
“父债子偿”是否一定是对的?感觉像是考试时遇到的问题,现实中却实实在在发生了。张付杰律师按: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原则上是限定继承,也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同时还要考虑维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生前向孙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内,孙某与王某因距离较远,也不曾联系,到还款期限后,王某也没有向孙某还款。孙某联系王某方得知,王某因病去世了,王某家人不承认孙某债务。无奈,孙某为主张自己的债权,将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法院查明,王某向孙某的借款事实成立,就借款用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王某的儿子就王某遗产继承问题,做了放弃继承公证,王某配偶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王某遗产包括汽车及股票资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的遗产,保留20%的份额给王某的配偶,王某的配偶以王某遗产的80%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的儿子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承担,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需要把握几个原则:
首先是限定继承原则,也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其次是保留必留份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再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执行遗赠。最后,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因继承会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故而继承遗产的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