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疫情下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
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很多企业遭受冲击,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充分理解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不可想当然的认为适用情势变更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适用的情形发生。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用于解决当事人权益得失的公平问题。而商业风险,则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风险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譬如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正常涨落等。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的适用是具有严格限制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并不必然适用情势变更。
疫情发生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数吨货物(非防疫物资),但由于该公司前期具有充足时间准备货物原材料而未准备,疫情爆发后,甲公司以无法及时采购该货物所需规格的原料为由,无法按期向乙公司提供约定规格的货物,主张情势变更,解除买卖合同。该如何处理?
甲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就合同履行进行先期准备,数吨的货物并非短时间内采购完毕,需要有一定的预计,如果疫情爆发并非影响其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其未足额准备货物原料系其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商业风险,则不能免除其责任承担,如果乙公司同意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理损失,当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整。当然,如果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如防疫物资调配无法供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张付杰律师提醒,当疫情阻却合同履行时,首先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注意留存合同履行受阻的证据,固定疫情影响范围和程度,避免事实无法查明,导致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者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导致企业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