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合作经营未履行构成不当得利
签订了《合作协议》未履行,投入的投资款怎么处理?张付杰律师按:签订合作协议后,无证据证明实际履行约定项目的,投入的投资款应视为不当得利,取得人应当返还,存在恶意的,应当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郭某与孙某是老乡,一次聊天时,双方想着一起合作做生意。郭某说他有途径,可以一起经营水产品销售生意。后,双方签订了《水产品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郭某出资30万,孙某出资10万元,共同经营水产品销售业务,郭某占75%,孙某占25%,经营盈余亏损按所占比例分配、负担。协议达成当天,孙某向郭某支付10万元。孙某付完款后,郭某一直忙其他事情,寻找商铺、联系供应商等事情,都存在拖延。孙某对合作项目存在疑虑,甚至认为郭某是在诈骗自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投资款。
【法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郭某、孙某以合伙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孙某按约定向郭某出资,但未能在合伙期间按约定实际参与经营及结算,郭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经营了龙虾项目及经营亏损,故对于孙某要求郭某退回投资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判后分析】
合作经营案件,在没有签订退伙协议的情况下,原则上是需要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案中,郭某不可否认确实有付出,但是否是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很难判断的,郭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作协议,而孙某对于合作协议的履行一无所知。这种情况,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并根据不当得利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