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在去往福建省福鼎市代理患方准备明天上午的出庭。途中接到东莞患方委托人发来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法院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判决,发回重审。
这份(2019)粤19民终745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本案中,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的缺陷,且该缺陷无法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弥补,同时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明显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8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