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男孩打狂犬疫苗后仍死亡,该追究犬主刑责
安徽人小唐今年31岁,有3个孩子,租住在湖州市南浔区的城乡接合部。小唐告诉记者,9月5日,儿子在家门口的路上被黄色土狗咬伤,之后送去医院打狂犬疫苗,第四针还差两天,孩子突然发病,于9月19日零点死亡。(9月24日《腾讯新闻》)
(@平安湖州)可怜的孩子!这又是一起因为“爱狗人士”不文明养狗,因为政府疏于管理甚至严重不作为而导致的一起本不该出现的惨案。记得一年前,西安32岁女子龙某左腿外踝和内踝被一条疑似哈巴狗咬伤,虽及时注射了狂犬疫苗,也注射了狂犬病人用免疫球蛋白20TU/KG,但20多天后,在应该打最后一针前依然死亡。医生诊断其死亡原因:狂犬病,呼吸衰竭。
也就是说,被狗咬后即使你及时打了真的狂犬疫苗,也未必就能确保你的人身安全。湖州市南浔区卫计局朱局长就表示,狂犬疫苗需接种多针,前后过程约一个月,但狂犬病毒潜伏期有长有短,如果潜伏期只有几天,患者在疫苗产生效果之前就发病,一点办法没有。
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如马来西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疫苗是给狗打的,而只有中国等少数对犬只管理不力的国家,才在“狗咬人”之后,给受害者打疫苗。中国每年要用掉1500万人份的狂犬病疫苗,可以想象有多少人成为不规范养犬的受害人?
在“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人们对狂犬病的恐惧感加剧。网上就盛传出一个金句:“狗是真的狗,疫苗不一定是真的疫苗”。也正因为如此,一旦被狗咬了,就要在今后一段较长时间内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
中国城市“狗患”成灾,不仅仅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安全,影响邻里和睦,甚至有引发大规模瘟疫的危险。可因为治理“狗患”无利可图,还要投入大量警力,地方政府对无序养狗一直处于放任状态。发生涉犬纠纷,警方不是乱作为,就是不作为。比如湖州这个案件,当时那条狗咬了南海后跑进了边上的厂房,警方介入后也在厂里找到了养狗的痕迹,但厂家负责人一直没有给出说法。南浔区西城派出所建议小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因为没有管好自家养的狗,导致一名男孩被咬死亡,犬主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在犬主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狗咬死人案可适用的罪名,目前《刑法》至少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拿脚后跟想想,南浔这名犬主也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以最低限度对应罪名,犬主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现有刑法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可十分遗憾的是,南浔警方对此却浑然不知,还建议受害人亲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意思是不包括警方),明显是推卸责任,不了解自身的职责所在。正常的司法程序应该是,警方负责案件侦破,然后拘留犬主,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实际情况是,在当今中国,犬只若咬死了人,绝大多数犬主都不会负刑事责任,多数是赔钱了事,甚至有些赔偿协议还是由当地公安机关主导签订。而赔偿的金额,有时候还不到富人“一顿饭”的钱,对犬主的警示作用近乎为零,这也是中国“狗患”成灾重要的形成原因。而几年前美国一名女童遭两只斗牛犬撕咬以致失去一条手臂,严重残疾,陪审团判犬主向女童赔偿7200万美元,因为“主人必须为恶犬的行为负责”。中国的犬主为恶犬的行为负责了吗?我们的司法机关,每次都能让犬主为恶犬的行为负责吗?
即便如此,中国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犬主的案件也是极为罕见。也曾发生过以最高刑期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时却也充分体现出对无视他人生命的犬主的照顾。比如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康某饲养的三条烈性犬追咬四名村民,致一名四岁男童当场死亡,另一人腿部受伤。康某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而去年8月26日,湖南省祁阳县50岁的曾云姣被两条狼狗撕咬,致使部分头皮撕脱,身体多处撕裂伤,狗主人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祁阳公安刑事拘留,此后却没有了后续信息。
同样,美国洛杉矶五年前曾发生斗牛犬咬死人事件,犬主人杰克逊被以“谋杀罪”逮捕。随后,法院认为二级谋杀成立,判处杰克逊15年至终身监禁。
中国刚填饱肚皮的一帮“爱狗人士”,天天学美国人,打着“保护动物”的旗号,却不愿意学美国养狗人那样愿意“为恶犬的行为负责”,公开损害他人的安全生活环境,发生纠纷时还理直气壮地称“咬了你,我负责给你打疫苗”,这种“选择性爱狗”方式,其实是典型的“人不如狗”思维,不是变态又是什么?从这些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中美“爱狗人”的素质差距那是十分明显。(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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