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生权利而诉讼(记事九)


  

这里公开一份全新诉状。2017320送达法院,立案庭从未经历过此种诉状,因此,原告选择经院长亲启由高级审判员亲自过目并请求法院立案。本人认为,此前诉案经过多年所谓“劳动争议案”审理,案情已渐清晰。它是否继续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法院将为此承担法律适用性责任。它使本人为人生权利而诉讼进入新阶段。

1,人们常常提到社会主义优越性,却未必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在依法诉讼中体现。新诉状提出了国家授予公民的神圣“物权”不可侵犯的诉求。“物权”从大的方面讲,分为“自物权”即私人占有物权利,和“他物权”即他人占有的财富资源被设定条件为自己所受益的权利。后者也被称之为“用益物权”。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许多公民的“物权”并不体现为私人占有权,而应体现为后者,即为他物权合法设定条件使自己拥有不可侵犯的“用益物权”。

目前,我国很多公民没有意识到用益物权与人权息息相关。“用益物权”的简单举例譬如:公共汽车座位属于“他物”,道德准则规定老幼病残者优先,遵守道德准则的乘客根据这一优先权会自觉让座。当然,真正的用益物权则是国家政策法令授予“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私人占有资源依靠契约关系也可授予他人用益物权。

可见这里的新诉状,意在把维护社会主义“人权”的司法实践推向一个更高水平。它或许是我国从未经历过的崭新诉状。

2,人人享有社会主义平等人权,是我们这些没有“背景”也不屑趋炎附势的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向往。保障社会主义人权平等,亟待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用益物权”作出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目前,我们的国家对物权占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设计很严格很谨慎,但是对国有资产“用益物权”的法理界定并无完全到位。所以,表现为当今危害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的多数行为不完全是贪污和鲸吞国有资产,更多更复杂的表现,则是用各种手段使公权力私有化团伙化,以便于利用公权侵害他人的“用益物权”。这就是许多平民人才很难从法律层面获得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原因。

我在东风汽车公司工作了27年,岗位局限性,从来没有亲眼见过东风国有资产因私人占有手段使流失,但却经常看到国有资产赋予的公权力被以各种方式使权力私有化和团伙化。

最熟悉不过的小小东风报社,每年不过结余二三十万广告费,那是像乞丐一样从东风内部各专业厂讨来的。就这点小金库也同样存在谁应该掌握、权忠于谁的问题。报社第二代总编靳XX无贪腐欲念但政治思想格局太小。上世纪90年代末常听其感叹:“共产党只知道放权搞活,现在你手里没权放了,看你还有啥招把企业搞活?”到退休前夕他也醒悟要安排自己人接班。当时的社会思潮是:各级选拔继任者宁可对党不忠、对国资代表不忠,也必须忠于自己。

但这位老总编“醒悟”晚了,他远没有第三代总编早早培育成熟“亲兵”更有力量。一场争权狗血剧之后,二代总编的“政治安排”全军覆没。东风公司也应时迎来了新时代:一个除国资代表人以外,各级都有自己人事盘算即“用益物权”被重新洗牌的“新时代”。从此,无背景且不趋炎附势的平民人才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面临空前危机!其中多数人不得不选择背弃爱党爱国思想的人生道路。

因此,通过诉讼实践,推动最高法院把“用益物权”的法理再做清晰界定,可使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从维护党性的纪委一方扩展为广大用益物权人时时参与和捍卫,对肃风正气意义非凡。

3,“劳动争议案”案性级别太低。被告法定代表人操心不到这类小事。如果被告方热心参与争议的人不能排除权利团伙化性质,那么,原告的冤情平复将面临重重阻力。本案从2013年劳动争议起诉,每个环节都有理由被拖延。被告很希望拖到我生病告医需要解决医疗费时,一切矛盾即可化解。我希望在法律问题上最好不打法外算盘。现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诉讼请求可以传宗接代。

4,我的新诉状即便基层法院不立案也无妨,因为各级法院都要为每个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负起责任。再说侵权案件并非只到中院就是终审,还有高院,更有最高法院有责任作出司法解释。

请热心依法治国的网友参与研究本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志平 男,汉族,出生年月,住址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直接责任单位为原“二汽”党委组织部和被告所授权自负盈亏管理单位原东风报社——20141月后获独立法人资格改名“东风报业传媒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机构码:100000000011519。法定代表人竺延风。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联系电话:法务部XXXXXXXX

诉求事项:

1,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之规定,令被告立即停止因违反国家政令对原告民事权益(用益物权和名誉权)造成的终身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失。

2,依据民法第58条第二和第七款、第59条、第106条、第134条和第115条等项相关法律,令被告承担处分不告知原因和故意制作瑕疵书证限制原告主张权利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侵害名誉权和蓄意永久剥夺原告用益物权的加偿责任。

3,被告承担诉讼费。与本案前相关诉状不冲突的请求保持不变,本案最终诉讼费在本案和相关诉案结案和执行后可以二次结算。

事实与理由:

用益物权包括不占有不直接使用国有资产可获得国企岗位同等利益的权利。它是通过国家设定政策条件授予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可侵犯。它以薪酬职级为象征同时包含被社会认可的名誉地位,其对人生职业发展起关键度量作用。

其一,1986《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发【198863号文件和【198952号文件授予原告入职企业按副科长级档套改工资,套改后企业同级档工资福利收入高出国家行政级档部分“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

其二,原告1987年在兰州军区政治部晋升人民军队报社副营职编辑行政21级,同年经大军区职改委评审获新闻编辑资格(中级),1988年申请退役被批准转业到被告总部机关所属东风报社,1997年在岗获主任记者任职资格(副高),而该年度档案记录其东风职级201档,闹成社会笑话。现查明:原告入职东风次年月均工资基数比新入职东风小青年少5元,比同资历东风干部工资基数相差倍数。职级秘密档案记录严重侵权(1996年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在秘密侵权不告知状态下产生的,被告侵权在先)。

其三,被告授权单位原东风报社于20001月正式启用收益盈亏自营权,因对上级人事部19989月给原告职级做正当调整心存不满,误判原因并且不告知原因给原告停薪停职除名处分,接着,为掩盖处分后果又自制残缺错录职级档案伪装“告知”限制原告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上述蓄意行为,酿成原告用益物权和名誉权终身受损。

此致武汉市沌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志平,2017318

 

 下面两份文件是1998年签发的。我国2005年起专业技术职务实现网上查询。如果本人在岗职称资格2000年没有被错误处分取消,手续完备的在岗资格应该可以网上查到。请网友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