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杀能否获得补偿


 劳动者自杀能否获得补偿

一、劳动者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属于自杀,则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劳动者自杀能否认定为非因公死亡

依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68条: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杀也应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

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在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一般情况下是由社保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责任。

赵金涛,男,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之一、新三板部门业务组长,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赵金涛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善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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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涛,男,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之一、新三板部门业务组长,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赵金涛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善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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