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请求律师放弃辩护观点时


 

 

 

  个人觉得,作为律师,在遇到法官请求自己放弃辩护观点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权衡利弊。总的来说,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首先,要确定法官并非强行要求。

 

  对于法官请求律师放弃辩护观点这样的事,在应然层面来看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实然层面时有发生。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法定的辩护权,当然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认识进行辩护,不受他人,特别是法官的干扰和阻碍。

 

  如果律师当庭发表辩论意见,只要辩论意见不明显违反法律和案件事实, 法官即便认为这种辩论意见不是正确的,也不能要求律师停止继续发表辩论意见和放弃辩论观点。如果有法官那样做,就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侵犯,作为当事者,律师应当坚决抵制和抗议,甚至是控告,申诉。

 

  但是,如果法官在开庭前与律师就案件沟通和交流意见时向律师提出自己的个人观点,并就此建议律师放弃原来拟就的辩护观点,那么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可不必过激反应,应该适当考虑一下法官的意见。当然,最终是否放弃原来拟就的辩护观点,还需权衡其他因素。

 

  其次,要弄清法官的真实意图。

 

  在确保辩护权不是被法官”强奸”的前提下,律师可以进一步弄清法官的意图。一般情形下,法官请求律师放弃辩护权有两种情况。第一是法官认为辩护观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错误,律师若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无事无补,只会徒增法官的工作量,所以请求律师不要为辩护而辩护。

 

  很多时候,法官因办案压力巨大,会想尽办法减少自己的工作量。律师的辩护观点如果与公诉人指控存在差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如果律师认同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罪名的指控,那么法官在写判决书时会大大简化,所以法官有可能基于这种便利自身工作的考虑,请求律师放弃原来的辩护观点。这种情形下,律师可以认真听取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看法,如果确能以法官的观点检验出自己观点的错误性,那么律师可以对是否放弃自己的辩护观点作进一步考量。

 

  第二是法官出于其他考虑,请求辩护人放弃辩护观点。有时候,律师在吃透案件和准确把握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辩护意见,具有正确性,但是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会向律师提出请求放弃辩护观点。比如说,律师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并且掌握了确实证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境地,法官在现实中很难做到中立,有时为了替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解围,可能会请求律师放弃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在这种情形下,个人认为不能轻易妥协。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直接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案件有罪无罪,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律师一旦妥协,放弃辩护观点,就是违背自己起码的职业道德,这点决不允许。www.gaopa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