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资合作制,是根据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为处理建国后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劳资两利”政策所提出的一项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
同时,正如毛泽东把民主主义划分为两派,即旧民主主义与新民主主义一样,资本主义也有两种形态,即旧资本主义和新资本主义;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前者的经济基础就是西方现行的资本所有制,而后者的经济基础则正是劳资合作制。所以,劳资合作制又是一种作为新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生产关系和基本企业制度。关于这番道理,我在《朝新民主主义前进》的网络文章中已作了详细阐述和论证,故不赘叙。
劳资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是“劳资合作、企业共有、获利同享、风险共担”,即将企业的产权、事权划分为劳资双方分别承担而又彼此衔接的两个部分,并将企业塑造为物质与劳动两种资本产权、出资者与劳动者两种事权主体的对等合约;其实质与目的是,通过劳资之间在产权、事权彼此清晰条件下的对等确认与重组,实现双方在权益和价值关系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合作与制衡,从而彻底理顺生产关系,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建立良好的动力与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其主要内容及与现行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在于:产权构筑、既承认一切物质形态的资本产权,亦承认一切以现实活劳动为依据的劳动资本产权(简称劳动产权)。权力构造、股东会与职工(代)会是企业中地位平等的权力机构,分别拥有彼此间既统一又独立的对等权利和义务并共同载入企业章程。法人治理、股东会和职工(代)会分别选出各自的常务机构董事会和工会,两者除料理本方事务并对各自的权力机构负责外,还应建立平等协商的对话机制,以维护双方权益、调处合作事项;总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由董事会和工会单独或联合提名、共同任命和授权,负责并独立行使企业经营权,主持两类资本当量优化组合、有效乃至高效运作和共同的保值、增值,同时对董事会和工会负责并接受它们监督,对外代表企业;董事会、工会和经理层共同组成各司其职、权责分明、财务分开、相互制衡的法人核心治理结构,既密切联系,又分头负责其职权范围互不交叉的企业内部各类事务。收益分配、税后利润按当年对企业盈利起作用的两类资本投入比例划分为物质与劳动两种资本收益,并由劳资双方自主支配,在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后用于各自的内部分红。劳动报酬、除年终分红外,基本工资应参照社会平均水平、接受政府调控并内含社会统筹劳动保险,实发工资则应在基本工资基础上与劳动业绩挂钩同比浮动,从而实现按劳分配的全程、彻底量化与权益化,使每个个体劳动资本的保值、增值与贬值从中真实地反映出来。
那么,为什么要建议我国在十三五期间通过试点和立法逐步推广劳资合作制呢?
根本原因在于:多年前出于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也同时把各种旧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普遍建立起来,从而我国的经济基础也已同旧资本主义全面接轨了,由此便导致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而这种局面若不从源头上加以纠正,则后果不堪设想;本建议的目的是:通过这种理论与制度创新,促使我国相应确立新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既肯定改革来之不易的现实成果,又彻底克服由于改革本身的失误所必然引发且日益严重的诸多问题和矛盾,直至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完全正确的轨道,顺利乃至提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
众所周知,至迟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开始,并以1994年《公司法》出台为标志,中国改革就不单是体制改革,而是跨入到制度改革层面了;这是因为,如果缺少了拥有资本产权的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相配套,那么市场经济本身就无法真正建立和正常运行。所以说,当时建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这实在是既大势所趋又顺理成章;问题只在于,这种资本主义制度到底姓“旧”还是姓“新”,却直接关系着改革前途。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并没发现劳资合作制,所以我们便只好照抄照搬各种西方的旧资本所有制;而企业劳动者,却由此变成了“打工仔、打工妹”即雇佣劳动者,也就是剥削对象。同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和经济也不是原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因为按照公司法谁出资谁所有的法理,它们已经演变为西方的“国家资本所有制”了。
经济基础成了旧资本主义的一统天下而我们对此却处之泰然、国家资本所有制被当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受到偏宠和纵容——这,就是后来我国一切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终极根源。
首先是导致两极分化:一是由于旧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存在,势必使得民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二是国有资本的垄断和聚敛竟然占有了3/4以上的社会财富即“国富民穷”。以此为底蕴,我国便进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凸现期,产生了诸如企业内部“强资弱劳”、初次分配长期不公,和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经常化、普遍化;社会投资与消费比例长期失衡、一边是大量的经济泡沫一边则是老百姓消费持续不足、发展瓶颈日益拥堵而速度亦渐趋低缓;相对贫困加剧与奢侈消费蔓延反差强烈、高低端产业的产品价格剪刀差不断扩大、三农问题和各种民生问题相继出现;旧资本的贪婪本性与恶性竞争造成的假冒伪劣、投机欺诈、走私贩私、破坏生态、损毁资源和公益事业的功利化等等层出不穷;旧资本主义的泛滥颠覆了人们的内心和谐和价值标准,导致心理脆弱茫然、行为浮躁近利、“一切向钱看”,言行操守甚至跌破了道德底线;同时,在国家资本主义情结纵容下,各级党政部门则纷纷争当市场主体,大搞经营城市、土地财政、地方本位、GDP挂帅、虚假政绩和重复建设;扭曲的社会现实又激活了干部中的政客习气和腐败温床——一大批看透了世面的党政官员边投机取巧以求升迁,边通过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内部人控制等等疯狂捞取各种私利;进而,面对各种困境、不公和虚伪说教,广大群众特别是体制外老百姓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又逐步降低;而“弱势群体”、“边缘人群”、“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燃点降低”和猖獗的社会犯罪包括传销、拐卖、诈骗、黄赌毒等等,则证明社会生态系统已经严重恶化。
对于国内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我们当然都在着力解决;但效果却不尽人意,反而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原因在于,我们至今尚未发现两极分化和诸多弊病得以产生的原始动因和逻辑起点,从而也就无法找到针对它们的治本之策;其实,奥秘就隐藏在经济基础内部,即如恩格斯所说:“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因为显然,生产关系和劳资关系倾斜了,这个社会能不出问题吗?反过来说,彻底匡正经济基础的内部构造,不就是我们的治本之策吗?
三
马克思说得好:“我们应当同原因而不是同结果作斗争”;否则,就会在一个错误的大前提下苦苦挣扎而无法解脱。例如企业改制后,我们便陷入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好地兼顾公平”的无奈选择,然而那不过是因为,在旧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内本来就找不到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最佳方案;又如现在,我们之所以会把“GDP破7”当成所谓“新常态”,那也不过是因为,我们在惯性思维支配下尚不可能意识到这是旧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运行20年来各种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要想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就得跳出路径依赖;而要发现新的路径,则必须首先破除思想屏障才行!
同我国现行的公司制相反,劳资合作制却恰恰是一种通过公平促进效率,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有机体一的生产关系和企业制度;并且作为经济基础,其自身的巨大优越性还将从微观到宏观,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辐射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首先、就单个企业来说:它不仅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还使企业变成了劳资双方的命运共同体并形成最佳的劳资关系;它将呼唤出企业职工的主人公责任感、职业素质和进取精神,促进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创造性;它将赋予企业良好的动力和约束机制,从而实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抵御风险和较快发展;在企业劳动者享有收益分红权的同时,企业投资者也将通过与劳动者共分一块大蛋糕而获得比过去那块小蛋糕更大的一块。其次、从宏观经济来看:企业内部劳资之间权益和价值关系的平等,必将转化为宏观经济领域投资与消费的平衡,从而提高有效供给与需求、消除经济泡沫与恶性竞争;企业劳动收入的结构性增加,必将带动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缓解劳动群众即期消费与预期消费的矛盾、促进发达地区外来务工者的收入向贫困地区逆向流动、改变外来投资潜在的过度攫取从而造福当地民众,直至实现藏富于民,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相对贫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国民经济实现了横向平衡的基础上,其纵向的因素即发展的动力也才能充分地释放和凸现出来,并形成正确的市场导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更新换代、更多地吸纳就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直至满足其生存与发展这两大主题的需要;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还将转化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化、提高市场信誉;对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来说,则将约束其不法行为、消灭外来剥削。再次、就政治效应而言:这种制度的推广必将端正党的政治立场,极大提高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热情和信心、提升党和国家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巩固执政基础;而中国改革也将因此获得上下一心的合力,冲破既得利益势力的阻挠,直至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此外,劳资合作制的普及还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政府职能、教育科技、思想文化、民族团结、国家治理、国际地位等方方面面带来深刻的影响与变革,总之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为此建议:党和国家应当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不一定事先载入规划文本)通过试点和立法逐步推广劳资合作制。首先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单个企业的试点,再逐步扩大到不同类型企业的试点;通过试点获得实践经验和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还应进行以本制度为经济基础的区域经济运行试点;以便为国家立法、政策指导和全面推行提供比较成型的经验。
~ ~ ~
马克思讲:“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然而,“光是思想竭力体现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若干年来,中国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越来越敏感和关键的时期,迫切需要既具有历史穿透力、又具有战略前瞻性,并能够纲举目张的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为此目的,我从1997年起至2009年底止已经进行了12年的专门研究,并希望能为我国未来的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提供出新的思想境界和理论武装。其中,2000年的《劳资合作制——公有制的“改革版”》和2009年的《朝新民主主义前进——论当代人类社会制度的伟大变革及其基本原理和中国改革唯一正确的目标模式及其国际意义》都可在网上直接查到。可惜的是,这些理论成果及多次建议却至今未被采纳甚至杳无音信;所以切盼此次建议及相关理论成果确能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如果需要,亦欢迎随时联系,我将尽全力配合。同时,由于本建议内容已超出了党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范围,故如何处理,还烦请直送习总书记和李总理审阅为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