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形成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个人之间存在的能力差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居民之间存在的能力差异,由此导致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也会出现较大差异。这种能力差异主要表现为居民身体素质、劳动技能以及接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按劳分配市场机制作用下,居民在上述能力方面存在着的巨大差异,导致居民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也各不相同。具体言之,一些身体素质好、劳动技能强的居民,一些接受教育程度高的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一些身体素质相对较差、劳动技能较低和教育程度不高的居民,只能获取一小部分国民收入。随着时间推移,居民之间由于能力差距而导致的国民收入分配差异逐步形成,并且呈现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由于能力差距而导致国民收入分配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按劳分配”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的表现形式。在这种分配机制下,人为地压缩能力较强的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能力较弱的居民收入水平,甚至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体制,都是不合理的,其最终会影响效率。为了体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理论上而言,可以通过财政再分配的手段,以免费提供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方式,提高能力较差居民的劳动技能、教育水平和身体素质,以增加他们取得收入的能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向高收入居民征收一部分税收,同时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方式对于获取收入能力较低的居民给予恰当的补助,以此平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全体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相对公平的目的。
(二)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暂时性政策红利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使得一些市场主体钻了政策的空子,短期之内获取了巨额收入,由此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双轨制下投机所导致的暴富机会。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价格双轨制,所谓价格双轨制系是对于同一产品,一部分执行计划价格,另一部分执行市场价格,由于市场价格大大高于计划价格,由此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价格双轨制的价格差异,大量倒卖计划内产品,以此获取了巨额财富,这种现象在社会上被统称为“官倒”,“官倒”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批获取政策红利的投机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明显的官商构结的腐败行为。其一方面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巨大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现象。
2.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原始股上市形成的暴富机会。我国资本市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起步,经历了近二十多年时间,其中出现了一大批受益于政策红利而暴富的阶层。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受供求关系以及基础性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我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出现了很大程度的溢价,一些参与上市公司设立的原始投资者,通过股票上市的方式,获取了巨额收益。随后在内部职工股上市的政策红利作用下,一些上市公司内部原始股东由此也获取了巨额收益。2005年以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推进,一些企业法人股、国有股陆续开始流通,鉴如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格远远高于这些企业法人股及国有股的原始参股成本,由此使这些企业法人股和国有股投资者获取了巨额投资收益。理论上而言,通过原始股上市的方式获取的投资收益,并没有创造真正的国民收入,因为它主要来自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格差异,其实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1]。
3.城市化过程中由土地拆迁所形成的暴富机会。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重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地征收土地,由于我国前期土地价格没有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定价,受土地国家所有的机制影响,一些地区土地价格十分低廉,甚至还出现很多土地零价格的不正常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过程中,一些接近城市边缘地带或政府指定开发区的土地快速升值,由此给前期土地储备者带来了巨额的收入,形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拆迁的暴富机会。从这些暴富者的收入来源上看,其主要来自于土地的价格差异,由此决定了这部分土地价格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并不能作为一种新的增量国民收入,而只能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其主要表现为土地拆迁居民获取了巨额收益,政府或投资商发生了较大的支出。就政府支出而言,在财政收入较多的条件下,政府支付的金额主要来自于税收,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财政收入不多的条件下,政府支出的金额主要来自于货币发行[2],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以金融形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就土地开发商而言,其支付的土地溢价收入有可能通过再次卖出的方式来实现营利,也有可能通过投资办厂的方式,慢慢地消化这部分土地溢价成本,从国民收入再分配角度分析,前者主要表现为国民收入(含存量国民收入)的即期再分配,后者主要表现为远期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4.股票、房地产价格投机所形成的暴富机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得到较快的发展,随着房地产改革的稳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在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些居民在股票二级市场获取了巨额投资收益;在二十世纪以后的房地产发展过程中,一些居民通过投资房地产的方式获取了巨额收益。就这些投资收益的来源而言,由于股票二级市场自身不产生任何财富,因此,来自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收益只能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房产买卖自身也不产生任何财富,因此,来自于房产买卖而获得的收益,也只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鉴于股票与房地产市场自身不产生任何财富,因此,这种“零和”搏弈的结果,就是居民之间财富的一种再分配,其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5.金融产品销售中间人通过销售提存的方式所取的巨额收入[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销成本在企业产品销售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理论上而言,企业产品之所以需要营销,一方面是因为营销可以有效地拓展产品市场;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过营销使企业产品周转加快,可以节约企业的资金成本。因此,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如果营销成本符合上述理论规则,则其就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如果营销成本过大,则必然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增加经济运行成本,而且还会导致腐败的发生。从我国金融产品销售成本来看,一些金融产品中间人,通过拉银行存款提存以及销售企业债、金融债等方式,获取了巨额收益。就这些收益的来源而言,这些收益都作为“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记入了企业成本,因此,这部分收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部分收益主要来自于即期国民收入或远期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言之,银行拉存款提存收入主要来自于居民较低的存款利率,企业债、金融债推销所产生的手续费提成,主要来自于远期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导致上述国民收入再分配产生的原因来看,其主要是由于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以及银行经营的垄断形成的。
6.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假破产、假重组的方式,将国有资产变为私人所有所形成的巨额收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受“抓大放小”改革思路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通过假破产、假重组的方式,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以此谋取了巨额收益。理论上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非国有经济也可以在经济运行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通过“假重组”和“假破产”的方式,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其一方面有“竭泽而渔”之嫌;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新的财富分配不公。客观地说,当前有一些民营企业就来自于国有企业的“假破产”和“假重组”。理论上而言,国有和民营企业根本不存在先天的优劣之分,关键是要通过创新的制度设计,建立符合其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国民收入再分配角度考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假破产”、“假重组”的方式,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其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将属于国家所有的存量国民收入划归于个人所有,其一方面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生产效率。
7.在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低卖高买”的手段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当前在国有与非国有二元所有制结构并存的背景下,鉴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照抄照搬西方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并不符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因此,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科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鉴于目前推行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下的企业董事长并不是企业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负责企业经营的总经理在企业经营中又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因此,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有与民营二元所有制结构模式下,受“逐利”机制影响,一些民营企业会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实际上,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后,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得益于二元所有制企业结构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