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近期出台的“天使投资损失可获财政补偿”新规,看似用心良苦,查其对该政策解释和辩白,实则所虑不深、不周。
这一政策的主政推出者为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委专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上海市科委的解释,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完善原有的风险补偿政策。2006年,上海市科委曾经出台《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但救助门槛太高,只适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且要求投资机构按1:1缴纳风险准备金。上海市科委同时辩称,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贴或补偿并非由上海创始,广东、江苏等省市早已有之。
然溯其源头,2006年的试行办法错不在密苛,而在于对创新机制的误解。一则,创新乃技术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需要企业家在试错的过程中逐渐摸索。大道多歧,越是在技术前沿的地方,分叉路口越多。且不论上海市科委能否判断技术的先进程度,即使政府能够评估技术,单凭坐在办公室里,就能洞察未来技术演进的方向吗?二则,将心比心,创新者首先需要的是体制的宽容,因为创新会带来“创造性的毁灭”,会有种种叛经离道之处,宽松的创业、科研、融资、经营环境是创新者最需要的。把支持创新的政策定位于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不说南辕北辙,至少也是避重就轻。三则,正如贷款利率过高,反而会吸引高度冒险的投资者,补偿天使投资的损失,亦有引发“道德风险”之虞,更不必说借补偿之名行贪腐之实的行径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相信投资者均了然于胸。失败者反而获补贴,难免带来激励机制的扭曲。四则,即使要补贴创新企业,以上海市科委的职能和监管范围而论,似亦也应侧重对具有正外部性、私人资本无意或无力涉足的科技研发的补贴和投入。要不要补贴天使投资,已经转入金融监管的疆域。创新的逻辑和金融的逻辑是不一样的。创新可以怪异,金融必须保守必防风险。弃己之长,扬己之短,非所宜也。
以此案例而论,上海市政府的这一“新策”并不“创新”。一方面,这样的政策源于政府的惯性。过去出台的政策效果不理想,在没有经过认真反思之前,就匆匆忙忙地“打补丁”,直把旧衣做作新衣。另一方面,反复强调其它他地区过去也这样做,和自我标榜的创新似有冲突,不过是官家不愿意承担风险,欲以从众稀释风险的心理体现。真正需要“风险补偿”的看来是政府,而非天使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