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的多名律师及相关人员,被指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遭刑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事实还有待确认,结果还需法院定宣判。但一些媒体给他们冠以“维权”律师、推手、与“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名目;网络上也有网民说他们是“诉棍”、“黑律师”、“律痞”、“恶势力”,认为“早就该收拾了”;甚至有舆论认为,现在的律师99%都是逐利的法律蛀虫。这就有整体抹黑中国律师界之嫌了,更是情绪化、不负责的言论,不利于中国法治建设。
据现在看到的报道,锋锐律师事务及相关人员,热衷于插手炒作敏感案事件,“遇有敏感案事件,这些‘死磕’律师在庭内、网上公开对抗法庭,并幕后指使挑头滋事骨干组织访民在庭外、网下声援滋事,内外呼应,相互借力,成为炒作敏感案事件的直接推动力。”
律师不将自己的战场置于法庭之上,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对证据的搜取,以及对法律依据的查找,在法庭上作掷地有声的辩护;而是在法庭上或是在法庭外,采取这样一种类似“行为艺术”的手段,试图通过炒作,让案件获得舆论对案件的关注,或是影响审判的进程和结果,这本身就是十分诡异的事。
首先,“死磕”在这里是一个令人费解的词,如果是表达律师的敬业精神,那意味着律师对自己代理的案件负责,哪怕当事人打赢官司有万分之一的希望,都不放弃,坚持到底,其情可佩。可是很显然,“死嗑”在这里变成了一种无理取闹、有意滋事的意思。照理说,律师是最应该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的群体,有一分事实,说一分话,有一分证据,争一分权利,怎么会变成了无理取闹者了?是什么让律师变成了通过“行为艺术”来进行无理取闹的人?这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值得深思。
假如法律得到严格遵守,法庭能够严格依法审理,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在规则和程序内据理力争,反之,作为弱者的律师及其代理的当事人,有可能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使用“医闹”一般丑陋而无奈的行为。也就是说,权利需要去争取,谁都希望通过合法的合情的合理的方式去争取,但求之而不得时,就只能做“沉默的羔羊”,安心接受不公?我们既要反思律师维权方式的野蛮,也要反思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次,所谓炒作本无原罪,商家可以利用,团体可以利用,个人可以利用,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就应该允许。律师通过一系列类似“行为艺术”来炒作,目的是要广而告之,是要发声,是要让许多人能听得到。这从侧面说明,正常的声音传递渠道不畅通或者变形了,于是才会有更多剑走偏峰的做法。
再者,斥责律师有个人私利在其中也是难以站得住脚的,在市场里面,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他们要养家糊口,当然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代理的当事人并不一定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施害者,不一定是正面人物,也可能是负面人物,但因为律师的参与,律师的辩护,让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罚,作恶者也赢得了法律的公正体面的对待。没有律师,无论受害者还是作恶者都不可能得到公正以待,社会公义无从谈起。
至于说律师与“访民”相互勾连,也需要认真辨析,“访民”上访往往是因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求诉无门,缺乏法律救助,不得不走向“告御状”之路。“告御状”之路走不通时,就会有出格的举动。“访民”与律师走到一起,获得律师帮助,有利于将访民维权纳入到法律轨道,这本是一件好事,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不应将“访民”视为“刁民”的偏见投射到律师身上,这种偏见本身是经不起推敲的。
斥责律师“把普通事件炒作成热点事件,把敏感事件炒成政治事件,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和网民跟进,煽动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这更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说法和做法,这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将维权问题维稳化,上纲上线,无疑自树敌人,将本来只是谋取个人私利,仍然在采取合法的合情的合理的方式去争取权利的人往“裸奔”的方向推一把,这是非常不明智的。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由人治走向法治;由统治走向共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企业、公民共同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治理);由权治走向能治;由他治走向自治。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基本方式都是法治轨道上的治理,是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
具体到司法领域,司法机关更应该在“依法治国”上率垂范,而司法领域走上法治轨道,离不律师,离不开对律师权利的维护,律师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何以让人相信司法,相信法律,相信依法治国?我们不怀疑律师界确有害群之马,但不可一叶障目,一笔抹黑,如果司法制度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相信老老实实靠本事吃饭的律师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