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公用未报备被处分彰显法纪严明


公车公用未报备被处分彰显法纪严明

  开公车、办公事,因假期使用公车未按规定报备,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疾控中心被通报批评,该中心主任李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于这个结果,有的说处分过于严厉,有的则说处分依据充分。6月4日,一份《关于对师宗县疾控中心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通报》,通过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电子政务网发到该县各单位,成为不少公职人员讨论的热点。(2015年6月9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受到处理。公车公用,因未按规定报备而被问责,可能会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很多人感到难以理解。但是,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全面从严从实的今天,假期使用公车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受到相关惩戒,不仅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

  制度管根本,更管长远。但是,再严的制度规定,离开了执行和落实,都是空摆。应该说,各级各地对于严格规范公车使用管理,都有着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在中央“八项规定”之后,反“四风”、转作风成了新常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法律规范的时候,依然存在着打折扣、搞变通,甚至不执行、不落实等情况,制度成了空中楼阁。前文提及的公车使用方面的违规行为,看似个别现象,但是暴露出了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执行制度不严不实的问题。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规则面前没有例外。对类似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再次告诫我们,制度不能成为“稻草人”,凡是已经形成的制度,必须不折不扣地刚性执行,绝不允许有例外。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程序。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党的程序规定,不仅是我们党集中统一的保证,也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是否具有遵守组织程序的自觉,是检验党员、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毋庸置疑,公车不仅不能私用,公用也得按规定程序来。前文提及的公车公用未按规定程序报备这一事件说明,一些党政部门以及领导干部之前对管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重视不够,特别是对内部管理的程序性要求,不少情况下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还认为内部规定本身就是内部掌握的,没必要太较真。这样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严格规范程序,有助于防范实体违纪违法。严格执纪与促进工作不矛盾,严格管理正是为了更高效、更有力地完成工作。规定可以更细致,机制可以更完善,但不能以此为借口不执行规定。

  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不负责,就必须被问责;不按规定来,就必须受到规定的惩罚。破坏了程序,践踏了法纪,把权力当成了私器,为个人违纪开口子,对党的声誉影响极大,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问责处理、惩戒处罚,方能维护党的形象,捍卫法纪的尊严,使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切实发挥好管人管事管权的积极作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并且要求执纪必先从严,从小事抓起,在小事上纠错,有病及时治,方能防患于未然。在问责的问题上,没有大小轻重之分,只有对错先后之别,必须实事求是,从严从实、从重从快,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既不能不问责,更不能问错责,让执纪问责规范化、常态化、严肃化。

  纪律和规矩是治党治国的利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甚至严重践踏纪律、规矩,如果继续任由这种现象蔓延,党和国家的前途堪忧。党员干部长期坚持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不仅需要个人持之以恒的理性自觉、自律意识,更需要科学管用有效的刚性化制度的强制和约束。公车公用未按规定报备而被处分,彰显了法纪严明,同时也提醒各级各地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并且要让制度落实、程序落地、问责见效。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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