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法律故事】“二倍工资”你了解多少?


 

三倍工资对于大家来说是很熟悉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而关于《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的规定,你了解多少呢?

 

二倍工资主要出现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合同这一组关系中,具体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如下: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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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同时,“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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