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战总结:人格权案件的责任追究及案件剖析
文 / 何承介律师
【编者按】近日来,媒体陆续报道某名誉权受损、某某姓名肖像遭非法使用、某某某代言期满未续而被代言……诸如此类,多数属于侵权纠纷,责任方式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部分事实则演变为刑事自诉案件。
一、民事侵权责任
(一)诉讼请求的定位及分析
1、停止侵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建议具体细化要求。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法院重点考虑相应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经济赔偿+精神赔偿+合理支出。诉讼费属于法院裁定部分,可不列入诉求内。
(二)证据材料的归类及收集
1、第一组证据:权利人(受害人)资质的证据
2、第二组证据:加害人侵权事实的证据
3、第三组证据:合理支出,赔偿数额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的管辖及处理建议
1、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
2、名誉权案件管辖:除了被告住所地,还包括原告住所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案件审理及报道
1、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2、是否公开?申请系权利,决定在法院
二、刑事自诉追责
(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4)虐待案;(5)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人格权纠纷演变的刑事自诉案件
1、刑事自诉案由
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年累计
2、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形包括: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包括: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诽谤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维权类型
1、单兵作战
2、松散抱团
3、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