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颁发实施,对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本文讨论了建筑施工工地噪声问题的成因,并相应提出;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对设备进行低噪声改造、采取减振阻尼措施、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及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等一些或许可行的建议,希望有助于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扰民”问题的及早解决。
关键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加强监管
一、引言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于2012 年7 月1 日起正式实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GB12523-2011取消了GB12523-90按照施工阶段进行划分的方法,统一成一个场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 dB(A);夜间:55 dB(A)。GB12523-2011提高了噪声排放限值,昼间限值定为70 dB(A)。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产生的多种噪声进行综合的控制与防护,不仅要保证独立设备产生的噪声不超标,还要让所有设备产生的综合噪声达标。可以说这是对施工单位噪声控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噪声污染控制要求。
GB12523-2011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规定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GB12523-2011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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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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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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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GB12523-90中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见(表2)
GB12523-90表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GB12523-90表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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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噪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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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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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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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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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土机、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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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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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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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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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打桩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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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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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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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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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钻等
|
70
|
55
|
装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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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升降机等
|
65
|
55
|
GB12523-2011规定昼间和夜间均采用20分钟等效声级代表本时段声级。可见虽然GB12524-90中夜间的标准限值并没有改变,依然是55 dB(A),但其含义已经比原标准的8小时55 dB(A),进一步严格。在限值不变的情况下,采用20分钟等效声级代表本时段声级的夜间测量时段。这样做不仅使得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能够更方便的监测夜间施工噪声,而且在限值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的噪声控制标准得到了提高。
二、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源
建筑施工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源,具有声源种类多样(多具有移动属性),作业面大,影响范围广;噪声频谱、时域特性复杂,治理难度大的特点。
2.1、土方阶段噪声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噪声。
2.2、基础施工阶段噪声
打桩机、钻孔机,风镐、凿岩机,移动式空压机组,打夯机、砼搅拌机、输送泵、浇筑机械、振捣棒、发电机等施工机具产生的噪声。
2.3、结构施工阶段噪声
2.4、装修施工阶段噪声
电锯、电锤、空压机、云石机、角磨机等各种施工机具产生的噪声及各种及各种建筑材料和构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2.5、常主要施工设备噪声源及其声功率级
表2常见施工设备噪声源暨不同距离声压级dB (A)
施工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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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噪声源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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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噪声源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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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名称
|
距噪声源1m
|
距噪声源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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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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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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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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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夯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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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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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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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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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6
|
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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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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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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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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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装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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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5
|
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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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力压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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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
|
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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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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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8
|
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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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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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2
|
83-85
|
移动式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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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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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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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输送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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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5
|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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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压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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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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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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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砼搅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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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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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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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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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0
|
78-86
|
混凝土振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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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8
|
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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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电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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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
|
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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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石机、角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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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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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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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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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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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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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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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2
|
83-88
|
三、噪声振动标准的保护范围
现有主要施工设备产生的噪声振动值对在建筑施工场界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噪声控制值≤85 dB (A),该标准主要是对施工人员的保护。在建筑施工场界外,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噪声控制值,该标准主要是对地处建筑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点、噪声敏感点的保护。
四、施工场界噪声产生原因
四、施工场界噪声产生原因
4.1、高噪声的施工机械
一般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都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值10dB以上。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都是露天进行,噪声直接向四周扩散,如缺乏屏蔽措施或施工机械距噪声敏感点太近,噪声在空气中的自然衰减率低,噪声越过施工场界直接作用于噪声敏感点,由此产生施工场界噪声超标。
4.2、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忽略了对产生噪声污染大的设备的布局选址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往往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核。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作为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设计要点,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影响。从调查的结果看,场界噪声超标的工地其大噪声的施工设备安装的位置均离场界较近。同时,由于工艺流程安排不合理,工期调整不得当,导致施工企业必须夜间施工。
4.3、施工设备的淘汰及更新
施工设备老化,满足不了施工发展的需要。一些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已经适应不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受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施工单位还没淘汰或更换新型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4.4、工地夜间施工噪声的执法环境较差
执法人员在对违规工地检查时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软”抵抗,有的说工地负责人不在,有的暂时停工,执法人员一走就复工,有的甚至拒不配合,蛮横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二是执法力量薄弱,目前,我市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只有环保部门,而基层环保部门受编制、人员的限制,且环保法又未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措施;三是处罚措施的模糊,导致施工企业敢于夜间施工。
4.5、违法成本过低
部分施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漠,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民工加班加点来缩短工期,节约成本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且没有残留物,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如没有随机检查,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同时,存在处罚力度不大,治理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直接导致施工单位不愿意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夜间施工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该法没有规定罚款的数额。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5.1、合理安排施工工艺
合理布置施工场地的设备布局选址,特别是产生噪声较大的施工设备工作位置尽量靠场地中间,远离敏感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夜间”执行的噪声标准严于“昼间”15dB(A)。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使用商品混凝土泵时,应使用工地电源,不使用自带发电机,减少噪声源。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可以在工厂和车间内完成,避免在施工现场产生噪声。
5.2、对设备进行低噪声改造
施工企业要自觉的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对现有设备的噪声源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主要噪声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施工单位要尽量选用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的低噪声优质的施工机械。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并在噪声产生的关键部位安装消声设备,达到减少噪声的良好效果,从改进工艺和操作方法,改进机械设计及关键部件形体,改变设备的传动装置上,使用材料内耗大的高分子或减振合金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5.3、采取降噪措施
噪声与振动控制的基本原则是优先提倡源强控制理念;其次可以尽可能靠近污染源为原则采取传输途径的控制技术措施;必要时再考虑敏感点防护措施。应根据各种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采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技术,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减振材料,以减少或抑制噪声振动的产生。高噪声和强振动产生在设备已安装运行后、声源降噪受到很大局限甚至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应在传播途径上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处理等有效技术手段抑制噪声振动的扩散。同时,完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杜绝由于设备运动状况不佳导致噪声增大。
5.3.1、工地隔声屏
对不得不设置在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可以采用搭建工棚等措施来阻滞噪声的传播,从而达到减少噪声的目的。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隔声屏(或利用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一般来说,隔声屏越高,包围面越大,声影区越大,隔声降噪效果越好。使用隔声屏将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使施工噪声控制在隔声构件内,以减小环境噪声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一般来说,可以减缓施工机械噪声对环境的影响10dB(A)以上。
5.3.2、设备隔声罩
对固定声源进行隔声处理时,宜在靠近噪声源处设置隔声罩或建筑隔声结构,如各种设备隔声罩、风机隔声箱、空压机和柴油发电机的隔声机房等。隔声罩应避免孔洞造成的漏声(特别是低频漏声)的产生,隔声罩内壁宜辅设吸声材料。对局部临时使用如搅拌机、锯木机高噪声的施工设备可采取装配式隔声罩,可达到良好的隔声效果。如果隔声罩设置合理,完全可将施工设备的高噪声给予阻隔、吸收,使之降低对环境的影响40dB(A)以上。
5.3.3、通风消声器
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5.3.4、阻尼减振措施
在施工机械设备与基础或联接部之间采用弹簧减振、橡胶减振、管道减振技术。对产生受激振动声大的设备金属板壳可在其外表涂上高阻尼层可减缓其激振动噪声。
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6.1、加强设备管理
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机械实施噪声管理,可列出禁用、限用、可用的施工设备名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的普及。施工机械进场前应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实行淘汰制度,可能有助于低噪声施工设备的推广普及。
6.2、加强过程管理
严格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内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对在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阶段、装修阶段拟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噪声指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预先防治措施,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6.3、建立档案、长效管理
发挥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在噪声污染控制中的作用,严格执法。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实行连带责任,加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成为相关单位的自觉行为。帮助企业改善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工艺,从而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污染。主要对存在夜间施工的工地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入册,尤其将已经立案查处的单位进行归类建档,为日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对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在实际工作中,要逐步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6.4、加大查处力度
建设管理部门对“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整改,除给予警告外,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施工环境管理纳入文明企业评选及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的项目,并重视项目“环评”作用,把噪声治理措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要把噪声治理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条件,并对施工单位产生的噪声负有连带责任,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6.5、加强公众监督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和群众团体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单位应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保卫自己应享有的环境权益及安静权。公众应有监督环保执法人员的方法和手段,促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公执法。
七、结语
以目前的情况看来,大部分建筑施工工地没有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设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向各有关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帮助和支持。协助查找噪声污染源,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以目前的技术和工艺条件,要控制和治理施工场地噪声,减缓对居民的噪声影响是可以做到的。但是,首先是管理部门、工程监理、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居民和群众团体一定要有噪声防范意识,一定要高度重视防患在先。只要在开工前做足做好防范措施,就能有效防止施工场地出现噪声扰民问题,还广大群众一个宁静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S].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S].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S].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S].
[5]《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 [S].